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类行政检查
(一)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九条。
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10%。
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
联合旗市场监管局开展检查的内容:(1)重大违规问题;(2)业务经营问题;(3)内控合规问题;(4)监管响应情况。
检查对象范围:辖内正常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
检查时间:2026年3月1日—10月31日。
(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10%。
检查频次:1年1次。
检查对象范围: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从本旗2025年12月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完成2025年年度备案且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2026年6月1日-7月30日。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检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的通知。
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按照财政部具体文件要求开展。
检查频次:按照财政部具体文件要求开展。
检查对象范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行政事业单位。
检查时间:按照财政部具体文件要求开展。
(四)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检查内容:非税收入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是否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是否严格按照减免程序办理非税收入减免和未经批准擅自减免非税收入行为(包括应征不征、漏征、少征等情况);是否存在转移、坐支、截留、挪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情况;是否超规定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是否存在利用国有资产从事房屋出租等经营性活动,取得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领取、使用、核销财政票据;重点核查社会团体组织资质年检情况及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票据收费行为;检查机构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或事项。
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检查时间:2026年6月至2026年10月。
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会计凭证、财政票据及非税系统等方式进行。
检查范围:全旗重点执收执罚部门2025年度至2026年上半年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及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财政局监管的社会团体组织2025年度至2026年上半年财政票据使用等情况。
(五)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
检查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100%。
检查频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
检查对象范围:全旗行政事业单位。
检查时间:2026年3月至10月(具体时间按实施方案推进)。
(六)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检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检查主体: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比例: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
检查频次:1年1次。
检查对象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
检查时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
二、触发类行政检查
因投诉举报、转办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线索等情况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执法职责、权限和流程,规范检查文书制作、证据收集、结果送达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行政检查全程合法合规、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越权执法、违规检查行为。
(二)坚持精简高效,严控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及本计划要求开展检查,统筹整合各类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确需开展的联合检查,提前做好部门协同衔接,提升检查效率,减轻企业和单位迎检负担。
(三)坚持随机抽查,强化阳光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规范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人员的流程,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结果及时通过指定渠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四)坚持服务导向,优化执法效能。秉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执法检查中主动开展政策宣讲、业务辅导,对发现的问题优先采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整改建议等方式引导整改,助力企业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水平,以服务型执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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