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和扩大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有效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2026年全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文件要求,特制定伊金霍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事项
(一)医疗卫生监督检查事项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人员资质(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注册)及校验情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与开展情况;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重点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与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病历、处方等)书写规范与管理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合规性。
2.传染病防治与消毒隔离监督:检查传染病预检分诊、疫情报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专用场所设置与管理情况;消毒隔离制度执行、重点部门感染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展相关专项检查。
3.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检查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设备状态检测、工作人员资质与健康监护情况;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受检者与工作人员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采供血与临床用血安全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储存运输等环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用血申请、血液储存、输血前检测与核对等情况。
5.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资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诊断技术等应用的合规性;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落实情况。
6.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所执业资质与规范;中医人员执业资格、中药药事管理、中医技术应用等。
7.打击非法行医与专项整治:持续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生活美容场所等;开展非法医疗美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
(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需及时、如实申报。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控制效果评价相关要求落实情况。
5.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的特殊管理情况。
6.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等;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与使用情况。
8.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情况。
9.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10.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急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情况。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检测、评价工作情况。
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警示说明与管理情况。
14.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5.禁止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6.用人单位对所采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7.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与相关条款约定情况。
18.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19.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情况。
20.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情况。
21.未成年工及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情况。
22.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保障情况。
23.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情况。
24.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情况。
2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事项
1.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2.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4.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5.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6.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四)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事项
1.公共场所
(1)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 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4) 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5) 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6) 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7) 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8) 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9) 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
(10)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11) 按规定配备、使用防病媒生物或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
(12) 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按规定处置危害健康事故;
(14) 按规定设置、使用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15) 按规定设置、使用公共卫生间;
(16) 游泳场所按规定设置、使用浸脚消毒池;
(17) 按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18) 按规定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9)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0) 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发售设施;
(21) 生活美容场所未违法开展医疗美容。
2.学校卫生检查事项
(1)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
(2)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为无色透明玻璃;
(3) 单侧采光从座位左侧入,双采光主采光窗设在左侧;
(4) 灯管垂直黑板且为控照式灯具;
(5) 黑板没有破损、眩光;
(6) 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7) 学生宿舍一人一床并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8) 教室有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措施;
(9) 装设人工照明灯;
(10) 设有黑板局部照明灯;
(11) 教室通风设施符合要求;
(12) 教学楼每层设厕所,且有洗手设施;
(13) 新装修完的教室按要求进行室内空气检测;
(14) 宿舍通风设施符合要求。
3.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
(1) 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一案八制);
(2) 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3) 有晨检记录;
(4) 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5) 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6) 有复课证明查验记录;
(7) 学校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8) 学校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9) 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
(10) 每年按要求实施学生健康体检;
(11) 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及健康咨询活动;
(12) 学校卫生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
4.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1)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 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定期(每年一次)清洗、消毒;
(3) 分散式供水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水质进行消毒;
(4) 配备专(兼)职供水人员,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5) 涉水产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6)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合格;
(7)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8) 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
5.校内公共场所
(1) 游泳场所(依据公共场所事项);
(2) 公共浴室(依据公共场所事项)。
6.其他
(1) 普通教室照明灯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要求;
(2) 普通教室照明灯具色温符合要求;
(3) 普通教室照明灯具显色指数符合要求;
(4) 普通教室照明灯具蓝光符合要求;
(5) 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符合要求;
(6) 学校自制考试试卷字体和字号符合要求;
(7) 学校自制考试试卷行间距符合要求。
二、检查依据
(一)医疗卫生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蒙医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卫生部联合颁布实施)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
7.《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5月19日卫生部印发)
8.《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12月28日起施行)
9.《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4月6日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
10.《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34号)
11.《消毒管理办法》(2003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
12.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检查主体
伊金霍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检查对象范围
全旗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自建式供水、乡镇集中式供水、乡镇农村牧区小型集中式供水;伊金霍洛旗辖区内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候车(机、船)室、学校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五、检查比例
1.医疗卫生监督检查比例:覆盖性监督检查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40%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比例:全年检查比例不低于100%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比例:全年检查比例不低于100%
六、检查频次
(一)医疗卫生监督检查频次
1.医疗机构(包括中蒙医、母婴保健、传染病预防等)每年至少全口径、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次;托育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全覆盖。
2.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文件,开展相关行业领域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检查时间安排,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反馈。
3.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国家双随机抽查和其他随机检查,按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频次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监督字〔2023〕115号)《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卫健发〔2023〕83号)《伊金霍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伊卫健发〔2023〕39号)的文件精神,对辖区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每年实施现场检查2次;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每年实施现场检查1次;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年实施现场检查1次;对未纳入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的用人单位进行摸底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市长热线、转(交)办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应及时实施现场调查处理。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频次
每季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环境卫生监督检查频次
重点公共场所(宾馆、大型洗浴中心、大型KTV等):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一般公共场所: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新开业公共场所: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首次检查,之后按照相应频次检查。
七、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共场所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运行、卫生管理台账等情况,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采样检测,对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等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测。
2.书面检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检测报告、消毒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不定期抽查:针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随时进行突击检查。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实施,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5.专项监督检查:针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重大活动保障、季节性疾病防控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6.联合执法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八、可以开展跨部门或市、旗联合检查的内容
1.消防安全联合检查:与消防部门联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公共场所消防安全。
2.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3.公安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住宿业场所、美容院涉及非法医疗美容活动。
4.文旅部门联合检查:检查音乐厅、卡拉OK(KTV)等文化经营活动、卫生是否规范,打击违法行为。
九、其他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确保行政检查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
2.建立健全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如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提高行政检查工作效率和精准度。
4.明确科室内部职责分工,落实检查责任,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
5.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文书,确保检查过程合法合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伊金霍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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