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要求,结合我局权责清单及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事项
2026年度计划开展的行政检查事项共计36项,具体如下:
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1.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包括企业资质、项目开发进度、销售行为规范等。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核查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资质、业务操作规范、市场行为合规性等。
3.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涵盖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承接与退出、服务质量、公用部位公用设施使用管理、信息报送、收费公示等。
建筑市场管理类:
4.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5.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7.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8.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9.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10.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11.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12.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13.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14.对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15.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16.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7.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监督管理。
18.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
19.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20.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1.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2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5.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招投标类:
26.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27.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8.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9.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30.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3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类:
32.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软件资料,场内设施设备。
33.对城市供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对城镇供热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三、检查主体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检查对象范围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包括五方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
供水企业
城镇污水处理厂
供热企业
建筑检测机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
五、检查比例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包括五方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20%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20%
物业服务企业:30%
燃气经营企业:100%
供水企业:100%
城镇污水处理厂:100%
供热企业:100%
建筑检测机构:50%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10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10%
六、检查频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包括五方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每月1次,涉及安全生产的每月3次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1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每年1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2次
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1次。
供水企业:每季度1次。
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1次。
供热企业:每年1次
建筑检测机构:每年2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每季度1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每年1次
七、检查方式
通过常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八、可以开展跨部门或市、旗联合检查的内容
1.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房地产企业价格、广告等方面违法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码标价情况。
2.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可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履约、纠纷处置、收费规范、治安安保及消防安全管理、备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可联合旗应急管理局、旗能源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生产安全进行检查。
4.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可联合旗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
九、其他
1.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要求,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2.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认真落实有关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信用良好检查对象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检查深度。
4.根据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社会反映,及时优化调整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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