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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06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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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全旗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旗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和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果断决策,快速反应。健全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1.5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是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成立伊金霍洛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作为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

  总 指 挥: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旗委宣传部、武装部、网信办、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红十字会、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伊金霍洛旗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旗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旗委、人民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领导、指挥、协调和配合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我旗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镇(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旗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镇(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3旗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旗指挥部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和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成员。

  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职责:统筹安排全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推动建设全旗地质灾害风险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的综合治理;协调旗指挥部与市主管部门、旗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旗指挥部日常事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会商、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旗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成员单位和旗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旗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有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任务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应急专家组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建旗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应急指挥、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2.6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启动后,旗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旗指挥部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见附件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地质灾害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旗自然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3.2地质灾害监测

  (1)建立旗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旗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旗应急指挥平台以及全旗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旗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旗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分别在旗、镇、嘎查村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点,以旗群测群防为中心,以嘎查村群测群防监测网点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由旗、镇、嘎查村组成的三级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地质灾害险情排查。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嘎查村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单位,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旗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旗指挥部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3.3地质灾害预警

  3.3.1信息收集与分析

  (1)旗自然资源局和旗气象局,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旗指挥部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电话0477-8965013。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旗指挥部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和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旗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3.3.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3.3.3预警信息发布权限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旗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利局联合会商并对公众发布,并报旗人民政府。

  3.3.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3.3.5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旗气象局对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准确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到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3.3.6发布对象

  明确预警发布范围、隐患点,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镇、学校、医院、集市、农家乐、景区和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3.3.7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旗指挥部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员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旗地质灾害指挥部视情进行督促和指导。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各镇(管委会)及旗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相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响应基础上,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及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检查防灾责任体系落实情况;加密房前屋后斜坡、靠山靠崖、沟口等危险地段巡查与监测;做好监测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准备,必要时,组织指导隐患险情严重区域受威胁人员果断提前转移避让,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对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密巡查、排查、监测;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组织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响应基础上,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巡查、监测、预警;实时加强雨情、灾险情收集研判;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3.8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险)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预警响应结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地质灾害信息速报与处置

  4.1.1报险报灾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属地人民政府(8691090)及应急管理(8965013)、自然资源(8681212)等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信息报告也可以通过电话(包括110、119、12345热线)、传真等方式上报。

  4.1.2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

  (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所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旗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并在15分钟内将获知灾情信息报旗委值班室、旗政府总值班室,3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

  (2)旗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接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应在15分钟内将获知灾情信息报旗委值班室、旗政府总值班室,3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并可抄报旗直相关部门。

  (3)当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必须第一时间报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演化为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逐级速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1.3接报处置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旗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4.1.4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村委会、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2.2Ⅲ级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未达到小型地质灾害条件,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旗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旗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由旗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4.2.3Ⅱ级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旗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旗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命令。

  旗指挥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对出现超出旗指挥部处置能力,应迅速请求市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支援,接受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2.4Ⅰ级响应

  出现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旗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旗指挥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具体指挥、组织旗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4.2.5应急处置措施

  (1)工程抢险和人员搜救

  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镇(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旗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各救援队伍、能源、住建、民政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设备、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受困人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灾害区中进行人员搜救要按照现场快速展开、搜索行动、营救行动、医疗救护行动程序实施。

  旗指挥部组织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犬搜索以及技术搜索,尽快搜索定位受困人员;营救行动:旗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采用起重、支撑、顶升、破拆、挖掘等技术创建生命通道,运用绳索转运等技术使受困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伤害分类、现场救助,迅速转运至医院。

  各抢险救灾队伍会同监测组、专家组要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灾害区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救援;随时监测各类地质灾害的变化情况,防止灾害继续发展,对抢险救援人员产生威胁。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地质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等医用物资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的物资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充分利用本地医疗资源,统筹周边旗县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医疗防疫组要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医疗废弃物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传染性疾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受灾群众安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旗指挥部要判定需要转移安置的居民人数,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受灾镇(管委会)要迅速有序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基本生活保障组要保障安置点转移安置群众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医”。

  临时安置点要按照“开阔、平坦、交通便捷、远离次生灾害”的要求进行选址。受灾镇(管委会)在受灾地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设置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组织生产、调运、安装帐篷、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其他灾害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少数民族、外籍人员和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地质灾害对房屋建筑产生影响的,要及时对居民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可以居住的鉴定结果,并对危房做出醒目的标记,划定危险范围。

  (4)抢修生命线基础设施

  地质灾害发生后,旗指挥部要迅速协调和调集设备和装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治安和交通组加强应急交通管理和控制,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并保证顺利到达;抢修灾区道路、供电、给排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灾情监测、评估

  地质灾害发生后,旗指挥部监测组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地质灾害现场监测、调查和评估,实时跟踪地质环境变化,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研判。要加强气象、地质和地震活动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地质活动和地震情况。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监测评估组要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次生、衍生灾害防御

  地质灾害发生后,紧急抢险救灾组会同监测组加强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护,防范因地质环境变化或降雨等形成灾害继续发展;紧急抢险救灾组的队伍在专家组的指导下通过实施开沟引排、建坝阻挡、边坡加固、灌浆凝固等措施,防止灾害的发展和扩大。

  地质灾害区存在工矿企业的,应协调灾区企业自行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止灾害波及企业。

  (7)社会治安维护

  地质灾害发生后,治安和交通组及受灾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平息事态、控制局面、防止扩散、减少损失。

  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生活用品发放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非法囤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受灾的镇(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社会动员

  地质灾害发生后,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科学组织、引导受灾乡镇(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进行抢险救灾。

  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民政部门要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根据灾区需求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工作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审计、公示反馈等工作。

  旗指挥部组织非灾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支援工作。

  4.3响应级别调整

  (1)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以保证应急救援行动的精确性和救灾效率。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旗指挥部应立即报告旗委、旗人民政府,由旗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旗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指挥机构,由市指挥机构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旗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里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旗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4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机构

  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旗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旗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旗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自治区、市指挥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并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旗指挥部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旗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旗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旗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社会救助

  政府应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旗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5.4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报告,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5.5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旗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地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以旗消防救援大队、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驻旗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我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以社会力量救援队伍为补充,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利用本旗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6.2经费保障

  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旗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物资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网络体系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征用共享信息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质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并能够及时征用。

  旗应急管理局要掌握全旗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情况,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计划,及时增加应急物资、装备,满足使用需求。已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管理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完好及随时可以使用,并及时将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调拨、配送、征用体系相关更新信息上报旗应急管理局。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4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旗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发挥旗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6.5交通运输保障

  旗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旗公安局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旗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6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旗公安局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6.7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旗人民政府和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6.8通信和信息保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融媒体中心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公用信息网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6.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旗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保障工作。

  6.11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旗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6.12法制保障

  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期间,旗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旗司法局按照旗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旗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7.2宣传教育

  旗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旗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7.4责任与奖惩

  7.4.1表彰奖励

  (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4.2责任追究

  (1)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2)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的地质灾害。特点是发生突然,前兆现象一般不明显,且多数突发地质灾害活动强烈,预测、预报和预防比较困难,常使人猝不及防,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崩塌:是位于陡崖、陡坎、陡坡上土体、岩体在重力作用下失稳而突然脱离母体翻滚、坠落、崩塌而下的地质现象。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降雨、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或加载等因素的影响,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顺坡向下滑动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裂缝: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区域性地表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面沉降:又称为地面下沉或地陷。它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地质现象)。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伊金霍洛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伊政办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9附件

  附件:1.旗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工作组职责

  3.伊金霍洛旗地质灾害重点防范范围

  4.各部门应急值班电话

  5.旗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附件1 

  旗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旗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统筹指导全旗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会同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协调全旗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指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3)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与旗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4)旗民政局: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

  (5)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6)旗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旗自然资源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7)旗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做好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8)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旗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旗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9)旗能源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对受损的能源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通信畅通,组织、指导和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 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11)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养公路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力量,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 运输工作。

  (12)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13)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燃气 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基层单位和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4)旗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旗指挥部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5)旗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灾区污染物的收集与清理,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6)旗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 按分工组织落实 学校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17)水利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预警以及水务范围内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水务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8)旗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9)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20)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恢复生产安全工作。

  (21)旗园林绿化中心:负责组织公共绿地、市政公园等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市政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旗统计局:负责指导突发事件相关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数据分析评估。

  (23)旗农牧局: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发布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农牧业灾(险)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原等有效措施, 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24)武装部:根据旗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协调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25)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根据旗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6)伊金霍洛旗供电分公司:负责灾区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27)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旗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工作。

  附件2 

  现场工作组职责 

  在旗委统一领导下,成立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技术支撑、通信电力保障、军队协调、群众安置、医疗救治、社会治安和宣传舆情等工作组,具体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武装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象局、水利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能源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及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灾情、险情等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接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旗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旗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武装部、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有关行业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情、险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险情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灾情、险情现场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通信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伊金霍洛旗供电分公司、电信运营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电力;调度应急通信、电力设备,做好抢险救援现场通讯、电力保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旗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和交通保障,开展救援人员运送、现场安全、善后处理等,为现场与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军队协调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民政局、武装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害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情、险情;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会同技术支撑组研究后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后报市指挥部;负责灾情、险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险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事发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开辟紧急避难场所,设置集中安置点,调拨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用水、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安置受灾群众;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旗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移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做好灾害发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装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避难和临时安置地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根据指挥部安排,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开展网络舆情监测,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妥善处理舆情;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3 

  伊金霍洛旗地质灾害重点防范范围 

  一、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工作区共划分7个中易发亚区,分别为乌兰木伦镇中南部丘陵中易发区(B1)、纳林陶亥镇西部丘陵中易发区(B2)、纳林陶亥镇北部丘陵中易发区(B3)、纳林陶亥镇东部丘陵中易发区(B4)、纳林陶亥镇东南部丘陵中易发区(B5)、纳林陶亥镇南部丘陵中易发区(B6)、札萨克镇南部沙地中易发区(B7)。各分区分述如下:

  (1)乌兰木伦镇中南部丘陵中易发区(B1)

  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乌兰木伦镇东部及南部地区,面积为249.53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4.54%。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14处,占总数的20.59%,其中崩塌3处,地面塌陷11处,灾害点密度5.61处/100km²。崩塌形成主要原因为筑路切坡,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2)纳林陶亥镇西部丘陵中易发区(B2)

  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纳林陶亥镇西部地区,总面积为308.21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5.61%。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19处,占总数的27.94%,其中崩塌1处,地面塌陷18处,灾害点密度6.16处/100km²。崩塌形成主要原因为筑路切坡,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3)纳林陶亥镇北部丘陵中易发区(B3)

  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纳林陶亥镇北部地区,总面积为26.37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0.48%。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1处,占总数的1.47%,均为地面塌陷,灾害点密度3.79处/100km²。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4)纳林陶亥镇东部丘陵中易发区(B4)

  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纳林陶亥镇东部地区,总面积为130.89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2.38%。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8处,占总数的11.76%,均为地面塌陷,灾害点密度6.11处/100km²。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5)纳林陶亥镇东南部丘陵中易发区(B5)

  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纳林陶亥镇东南部地区,总面积为25.49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0.46%。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3处,占总数的4.41%,其中崩塌1处,地面塌陷2处,灾害点密度11.77处/100km²。崩塌形成主要原因为筑路切坡,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6)纳林陶亥镇南部丘陵中易发区(B6)

  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纳林陶亥镇南部地区,总面积为4.48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0.09%。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1处,占总数的1.47%,均为地面塌陷,灾害点密度20.65处/100km²。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7)札萨克镇南部沙地中易发区(B7)

  位于工作区南部,主要包括札萨克镇南部地区,总面积为2.98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0.05%。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不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1处,占总数的1.47%,均为地面塌陷,灾害点密度33.54处/100km²。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二、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工作区共划分4个低易发亚区,分别为纳林陶亥镇西部丘陵低易发区(C1)、纳林陶亥镇东部、南部丘陵低易发区(C2)、乌兰木伦镇西部丘陵沙地低易发区(C3)、札萨克镇沙地低易发区(C4)。区内共发生地质灾害点21处,面积为1937.41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35.25%。各分区分述如下:

  (1)纳林陶亥镇西部丘陵低易发区(C1)

  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纳林陶亥镇西部地区,总面积为252.91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4.60%。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12处,占总数的17.65%,均为地面塌陷,灾害点密度4.74处/100km²。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2)纳林陶亥镇东部、南部丘陵低易发区(C2)。位于工作区东部,主要包括纳林陶亥镇东部及南部地区,总面积为57.70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1.05%。地貌类型为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2处,占总数的2.94%,均为崩塌,灾害点密度3.47处/100km²。形成主要原因为筑路切坡引发。

  (3)乌兰木伦西部丘陵沙地低易发区(C3)

  位于工作区中东部,主要包括乌兰木伦镇西部地区,总面积为422.27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7.68%。地貌类型为丘陵、沙地,地形起伏较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4处,占总数的5.88%,均为地面塌陷,灾害点密度0.95处/100km²。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4)札萨克沙地低易发区(C4)

  位于工作区南部,主要包括札萨克镇大部地区,总面积为1204.53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21.92%。地貌类型为沙地,地形起伏不大。区内共查明地质灾害3处,占总数的4.41%,均为地面塌陷,灾害点密度0.25处/100km²。地面塌陷形成主要原因为矿山井下开采。

  三、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除以上中、低易发区外的其他地区,地貌类型主要为冲洪积平原、高原及沙地地区。区域总面积2809.87km²,占全区易发总面积的51.13%。该区域内未发现地质灾害点,地质灾害不发生。

  附件4 

  各部门应急值班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1

  宣传部

  0477-8691166

  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77-8969248

  3

  民族事务委员会

  0477-8969109

  4

  应急管理局

  0477-8965013

  5

  工业和信息化局

  0477-8969501

  6

  公安局

  0477-8968610

  7

  教育体育局

  0477-8691589

  8

  科技局

  0477-8969210

  9

  民政局

  0477-8969185

  10

  司法局

  0477-8968691

  11

  财政局

  0477-8690004

  12

  自然资源局

  0477-8681212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7-8684730

  14

  交通运输局

  0477-2298098

  15

  水利局

  0477-8681700

  16

  农牧局

  0477-8965040

  1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77-8691797

  18

  林业和草原局

  0477-8966129

  19

  文化和旅游局

  0477-8962182

  20

  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7-8681617

  21

  生态环境局

  白0477-8969060

  夜0477-8968700

  22

  能源局

  0477-8690830

  23

  气象局

  0477-8683046

  24

  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7-8681315

  25

  退役军人事务局、

  0477-8687770

  26

  审计局

  0477-8681825

  27

  统计局

  0477-8969432

  28

  信访局

  0477-8691833

  29

  团委

  0477-8969308

  30

  妇联

  0477-8969301

  31

  红十字会

  0477-8969090

  32

  残联

  0477-8969204

  33

  供电分公司

  0477-8597309

  34

  邮政公司、

  0477-8681150

  35

  融媒体中心

  0477-8963190

  36

  消防大队

  0477-2265119

  37

  矿区消防大队

  0477-2298119

  38

  蒙苏经济开发区

  0477-8969460

  附件5 

  旗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序号

  应急救援

  队伍名称

  应急救援队伍主管单位

  应急救援队伍驻地

  及地理坐标

  应急救援队伍性质

  救援行业类型

  队伍人数

  值班电话

  1

  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大队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泰康东街与和春路交汇处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综合消防

  128

  0477-2265119

  2

  伊金霍洛旗布连矿区消防救援大队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鄂尔多斯市伊旗乌兰木伦镇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综合消防

  49

  0477-2273119

  0477-2282119

  3

  伊旗鄂尔多斯机场消防队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机场飞行区内

  国有企业

  专职

  38

  0477-3855727

  4

  国电建投公司启安专职消防队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乌兰木伦镇察哈素煤矿救护楼

  国有企业

  专职

  10

  0477-8977119

  5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阿腾席热镇母亲公园

  国有事业

  森林草原

  71

  0477-8966579

  0477-8960579

  6

  汇能煤化工专职消防队

  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汇能工业园区

  民营企业

  化工

  43

  0477-3858119

  7

  鄂尔多斯煤制油消防气防中心应急救援队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神华鄂尔多斯队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国有企业

  化工

  52

  0477-8923489

  8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

  国家能源集团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国有企业

  矿山

  263

  0477-8272230

  119

  9

  王家塔煤矿救援中队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王家塔煤矿

  民营企业

  矿山

  30

  0477-8135605

  10

  马泰壕煤矿救护中队

  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札萨克镇马泰壕煤矿

  国有企业

  矿山

  31

  0477-3853110

  11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红庆河煤矿

  民营企业

  矿山

  95

  0477-8953276

  12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红庆河救援中队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红庆河煤矿

  民营企业

  矿山

  34

  0477-8953276

  13

  内蒙古仲泰能源矿山救援大队纳林庙中队

  内蒙古仲泰能源矿山救援大队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弓家塔

  民营企业

  矿山

  33

  0477-8872244

  14

  国电建投察哈素煤矿救护中队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察哈素煤矿

  国有企业

  矿山

  30

  0477-8977963

  15

  转龙湾煤矿救护中队

  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伊旗转龙湾煤矿

  国有企业

  矿山

  27

  0477-3859192

  16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救援中队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

  矿山

  31

  0477-81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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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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