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旗有关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已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相关专项预案组织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依靠科学,专业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旗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
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统一领导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1.1旗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指挥长: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旗委宣传部、网信办,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能源局、农牧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林业和草原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红十字会、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伊金霍洛旗供电分公司。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旗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伊金霍洛旗各类生产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并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4)协调武警、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救援队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2旗指挥部办公室
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旗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77-8965013)
旗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旗指挥部决策部署;指导协调开展风险监测预防、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负责旗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旗指挥部日常工作。
2.1.4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及基层组织
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将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生产安全违法行为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旗有关部门;同时协助做好本村(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1.5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2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成员。现场指挥机构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旗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旗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环境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救援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工作组职责见:附件3。
2.3专家组
旗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或依托市级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成员,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旗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旗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旗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旗指挥部办公室。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特点,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公路客运专线、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旗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常规数据库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2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作业场所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旗人民政府并通报旗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旗县(区)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旗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级别(一级):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橙色预警级别(二级):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黄色预警级别(三级):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蓝色预警级别(四级):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预警发布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旗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3)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警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从业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预计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旗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态进行研判,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遣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旗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旗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应急管理局(8965013)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报后,按规定15分钟内同时向旗委值班室(8691270)、旗政府(8691090)报告事件概况(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通报旗委宣传部、网信办),3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做好核查续报工作,在首报的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灾害事故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报告灾害事故情况,一般包括灾害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4.1.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首报及时。重点报告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判危害程度和趋势等。
续报准确。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做好核查续报工作,在首报的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灾害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
终报全面。灾害事故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报告灾害事故情况,一般包括灾害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1)事故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2)属地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3)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进行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旗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旗指挥部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涉及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或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旗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旗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下表所示。
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一级响应 |
二级响应 |
三级响应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2.造成3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旗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发生一般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旗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 1.发生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旗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
注: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4.3.1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旗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2)疏散受威胁的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研判事故发生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向旗指挥部报告;
(4)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4.3.2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旗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由旗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旗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副指挥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副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旗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上级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4.3.3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旗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由旗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同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配合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开展响应工作。
4.3.4响应调整
旗指挥部或旗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4.4现场指挥
4.4.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在采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后,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由在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升级,在旗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旗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工作。
(4)自治区、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旗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旗派出工作组时,旗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2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旗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3现场协同联动
(1)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旗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
(2)旗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应急处置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旗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请求武警部队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周边建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械、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事故情况,研判并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侦查与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应勘查现场周边风险源,如:现场存在的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调集相关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应急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物资保障,以及向受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援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工具及装备进行洗消。并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4.6防护救护措施
4.6.1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事故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4.6.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4.6.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信息发布
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旗委宣传部配合信息发布工作。
旗委宣传部就突发事件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自治区、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舆论引导
旗委宣传部会同网信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8响应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及危害基本消除,由旗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旗人民政府要牵头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抚慰安置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5.2恢复重建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损失评估情况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地区重建规划,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旗人民政府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地区重建计划进行论证审批,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地区重建计划,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旗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旗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调查评估。
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旗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职能单位要组织建立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和报送程序。
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旗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6.2队伍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旗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6.3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命令参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各项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4装备物资保障
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旗交通运输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根据本地区风险特点,结合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物资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事故伤害类型,调集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对事故区域内的疾病进行预防控制。
6.6交通运输保障
旗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提升综合运输能力。依托武警部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6.7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辖区派出所要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旗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技术保障
建立各类专业专家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库,旗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进行现场应急指导
7附则
7.1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教育
(1)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旗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各企(事)业单位与所在地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培训
(1)旗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1)旗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旗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旗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7.2监督检查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1)旗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伊政办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8附件
2.旗指挥部成员职责
3.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各部门应急值班电话
5.旗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6.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事实澄清、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负责组织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公共体育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按照规定落实政府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旗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医疗废弃物处置。
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受损市政道路、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和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评估、鉴定、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和社会力量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设备。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等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配,依法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协调水利行业、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渔业、农药行业、畜禽屠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抢修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组织协调油气长输管道、煤矿、供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做好事发地附近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和预警。
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附近林场、草原等风险评估和预警。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请求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二十四、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
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盟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索、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负责旗内广播和网络视听媒体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并做好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
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航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旗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旗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旗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环境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牵头部门:旗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企业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部门:旗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旗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发生企业等单位参加
职责:掌握灾情动态,制定救援方案;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牵头部门:旗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组成部门:旗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发生企业
职责:根据救援现场需要,负责指导、协调提供环境、气象、地质等技术信息。对生态环境、疫情、土壤构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构成环境影响的,按相关预案要求申请启动相关预案。
牵头部门:旗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相关领域专家
成员: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研判灾情,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的措施建议。
牵头部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成部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发生企业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旗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牵头部门:旗公安局负责同志
组成部门:旗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事故发生企业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牵头部门:旗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旗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公安局
职责: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牵头部门:旗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组成部门:旗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能源局、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事故发生企业
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牵头部门:旗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企业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序号 |
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1 |
旗委值班室 |
0477-8691270 |
2 |
旗政府总值班室 |
0477-8691090 |
3 |
宣传部 |
0477-8691166 |
4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477-8969248 |
5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0477-8969109 |
6 |
应急管理局 |
0477-8965013 |
7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0477-8969501 |
8 |
公安局 |
0477-8968610 |
9 |
教育体育局 |
0477-8691589 |
10 |
科技局 |
0477-8969210 |
11 |
民政局 |
0477-8969185 |
12 |
司法局 |
0477-8968691 |
13 |
财政局 |
0477-8690004 |
14 |
自然资源局 |
0477-8681212 |
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477-8684730 |
16 |
交通运输局 |
0477-2298098 |
17 |
水利局 |
0477-8681700 |
18 |
农牧局 |
0477-8965040 |
1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77-8691797 |
20 |
林业和草原局 |
0477-8966129 |
21 |
文化和旅游局 |
0477-8962182 |
22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7-8681617 |
23 |
生态环境局 |
白0477-8969060 夜0477-8968700 |
24 |
能源局 |
0477-8690830 |
25 |
气象局 |
0477-8683046 |
2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7-8681315 |
2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7-8687770 |
28 |
审计局 |
0477-8681825 |
29 |
统计局 |
0477-8969432 |
30 |
信访局 |
0477-8691833 |
31 |
团委 |
0477-8969308 |
32 |
妇联 |
0477-8969301 |
33 |
红十字会 |
0477-8969090 |
34 |
残联 |
0477-8969204 |
35 |
供电分公司 |
0477-8597309 |
36 |
邮政公司、 |
0477-8681150 |
37 |
融媒体中心 |
0477-8963190 |
38 |
消防大队 |
0477-2265119 |
39 |
矿区消防大队 |
0477-2298119 |
40 |
蒙苏经济开发区 |
0477-8969460 |
序号 |
应急救援 队伍名称 |
应急救援队伍主管单位 |
应急救援队伍驻地 及地理坐标 |
应急救援队伍性质 |
救援行业类型 |
队伍人数 |
值班电话 |
1 |
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大队 |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泰康东街与和春路交汇处 |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
综合消防 |
128 |
0477-2265119 |
2 |
伊金霍洛旗布连矿区消防救援大队 |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
鄂尔多斯市伊旗乌兰木伦镇 |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
综合消防 |
49 |
0477-2273119 0477-2282119 |
3 |
伊旗鄂尔多斯机场消防队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机场飞行区内 |
国有企业 |
专职 |
38 |
0477-3855727 |
4 |
国电建投公司启安专职消防队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乌兰木伦镇察哈素煤矿救护楼 |
国有企业 |
专职 |
10 |
0477-8977119 |
5 |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
阿腾席热镇母亲公园 |
国有事业 |
森林草原 |
71 |
0477-8966579 0477-8960579 |
6 |
汇能煤化工专职消防队 |
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 |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汇能工业园区 |
民营企业 |
化工 |
43 |
0477-3858119 |
7 |
鄂尔多斯煤制油消防气防中心应急救援队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神华鄂尔多斯队 |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
国有企业 |
化工 |
52 |
0477-8923489 |
8 |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 |
国家能源集团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
国有企业 |
矿山 |
263 |
0477-8272230 119 |
9 |
王家塔煤矿救援中队 |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王家塔煤矿 |
民营企业 |
矿山 |
30 |
0477-8135605 |
10 |
马泰壕煤矿救护中队 |
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札萨克镇马泰壕煤矿 |
国有企业 |
矿山 |
31 |
0477-3853110 |
11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 |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红庆河煤矿 |
民营企业 |
矿山 |
95 |
0477-8953276 |
12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红庆河救援中队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红庆河煤矿 |
民营企业 |
矿山 |
34 |
0477-8953276 |
13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纳林庙中队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弓家塔 |
民营企业 |
矿山 |
33 |
0477-8872244 |
14 |
国电建投察哈素煤矿救护中队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察哈素煤矿 |
国有企业 |
矿山 |
30 |
0477-8977963 |
15 |
转龙湾煤矿救护中队 |
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
伊旗转龙湾煤矿 |
国有企业 |
矿山 |
27 |
0477-3859192 |
16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救援中队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矿山 |
31 |
0477-810579 |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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