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等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周边旗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一体化,强化平战转换能力,实现综合防治一体化管理。
1.5风险辨识
伊金霍洛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南部,地处鄂尔多斯高原之东胜西波状高原、准格尔黄土丘陵与毛乌素沙漠北部边缘交接地带,为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河流主要为乌兰木伦河和㹀牛川两大河流;现有森林面积305万亩,天然草牧场面积650.3万亩,植被覆盖率达到88%;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干旱、山洪、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等水旱灾害,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冻害、冻雨、高温天气、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崩塌、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伊金霍洛旗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减灾委”)为伊金霍洛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旗减灾救灾工作相关的政策、制度和规划,负责组织、领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旗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组成如下:
总 指 挥:旗减灾委主任(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旗减灾委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旗委宣传部、网信办,旗武装部、统战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统计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科技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妇联、残联。
旗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旗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伊金霍洛旗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减灾办”)设在旗应急管理局,为旗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旗减灾办主要职责:
(1)承担伊金霍洛旗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形势,提出对策;
(6)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响应等级与其他专项预案响应等级保持一致;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3工作组及职责
旗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后,在旗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旗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治安维稳、医疗防控、物资保障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现场工作组职责。
2.4专家组
旗减灾委应设立专家组,对旗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1)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旗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旗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持续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旗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旗财政局结合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救灾资金投入,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往年灾情、财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旗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4)旗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旗财政通过预备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捐赠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3.2救灾物资准备
(1)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合理布局,健全旗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规范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仓储安全管理,每季度定期向旗减灾委通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情况。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及灾害多发地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足够的棉被褥、棉衣裤、取暖炉、床、移动厕所、帐篷等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品种要特别考虑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
(2)旗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旗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灾情发生时,根据旗减灾委的统一安排,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减灾委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旗交通运输局会同本级交管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受灾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5)旗各有关部门需根据本部门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递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自然灾害的风险感知网络、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旗、镇、经济开发区(园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和属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1)旗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旗应急管理局及灾害多发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应急电源、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照明设施等设备和装备。
(3)救灾应急期间,旗减灾委和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各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应急管理灾害救助队伍建设,旗应急管理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镇、嘎查村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牧、卫健、林草、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有效依据,为日常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卫生健康地震、矿山、危化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全旗已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基础上,把社会捐赠接收点向嘎查村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1)旗、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的应急避难场所格局。
(2)完善避难方案,明确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配备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3)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4)全旗已纳入城市总体或城乡建设规划共有避难场所4处(其中:广场类2处、公园类3处)。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联合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嘎查村防灾减灾活动,推动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定期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旗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以旗为单位,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特点,适时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旗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逃生避险、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全旗公众自然灾害应急水平。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监测与报告
(1)依托旗减灾委,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伊金霍洛旗供电公司。
(2)旗气象局、水利局、农牧局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减灾委报告灾情信息。
(3)旗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研判,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置并上报旗人民政府、减灾委,旗减灾委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区)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4.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1)旗减灾委建立基于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为先导,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课、停运等重要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旗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指导做好防范工作。
(2)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旗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灾情信息管理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水、电、暖、通信等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灾害损失情况、因灾需救助情况、已救助情况指标见附件4:灾害信息指标。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灾情初报。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旗减灾办报告初步情况。旗减灾办接到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灾情报告并初步核实后,按规定15分钟内同时向旗委值班室、旗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件概况,4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对造成旗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旗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每天8时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旗减灾办报告,旗减灾办每天9时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旗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建立常态化监测,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其他情况。接到上级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旗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4.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旗减灾委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专家组评估灾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由旗减灾委配合上级减灾委组织的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核实灾情。
4.3.4旗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时,要根据受灾情况建立因灾伤亡和需要救助人口花名册、财产受损情况统计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预警响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以及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启动程序
旗减灾办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市减灾委和旗级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5.3.1灾情评估
旗减灾办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农牧、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情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5.3.2应急救助
旗减灾办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相关部门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通知,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预置调拨救灾物资;
(2)及时向旗减灾委领导、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编发《减灾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况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受灾情况,检查地方救灾准备情况。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旗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旗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旗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设定三个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旗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救助工作。旗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全旗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7000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50户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旗减灾办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旗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旗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旗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部门,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②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及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③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及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④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2)受灾人员救助
①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队伍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⑥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物资。
⑦旗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并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旗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⑨旗农牧局组织做好农牧民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⑩旗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⑪旗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⑫协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⑬旗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⑭旗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⑮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旗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旗能源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供气保障和供电、供气设施恢复工作。
④旗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
⑤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评估报送工作。
②旗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旗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民政局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旗救灾捐赠款物。旗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①旗委宣传部、旗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②旗融媒体中心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③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④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减灾办提出终止建议,由旗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全旗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400间或150户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因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旗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1)及时组织旗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旗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旗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旗减灾办或旗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物资,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旗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住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全旗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因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
(5)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旗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旗减灾委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办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有关部门要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抚慰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物资。
(3)根据灾区申请,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在灾情发生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旗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旗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旗委、旗人民政府和旗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3.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住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等。灾情稳定前,旗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旗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旗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旗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旗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旗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展开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旗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旗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需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4)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1)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财政局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救灾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旗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附则
8.1救助款物监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旗财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救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旗减灾办协同旗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旗减灾办负责管理。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由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修订后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8.5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附件
附件:1.现场工作组职责
2.各部门应急值班电话
3.灾情信息指标
4.旗应急避难场所情况表
5.旗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附件1
现场工作组职责
旗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后,在旗委统一领导下,成立旗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治安维稳、医疗防控、物资保障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能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二、灾情信息管理组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局、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三、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公安局、民政局、武装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四、生产生活救助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妇联、残联、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五、治安维稳组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装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医疗防控组
牵头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七、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农牧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负责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检验、统计调拨、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
八、宣传引导组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九、专家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气象、水利、农业、林草、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自然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灾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指导科学应急救灾工作。
附件2
各部门单位应急值班电话
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1 |
旗委值班室 |
0477-8691270 |
2 |
旗政府总值班室 |
0477-8691090 |
3 |
宣传部 |
0477-8691166 |
4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477-8969248 |
5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0477-8969109 |
6 |
应急管理局 |
0477-8965013 |
7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0477-8969501 |
8 |
公安局 |
0477-8968610 |
9 |
教育体育局 |
0477-8691589 |
10 |
科技局 |
0477-8969210 |
11 |
民政局 |
0477-8969185 |
12 |
司法局 |
0477-8968691 |
13 |
财政局 |
0477-8690004 |
14 |
自然资源局 |
0477-8681212 |
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477-8684730 |
16 |
交通运输局 |
0477-2298098 |
17 |
水利局 |
0477-8681700 |
18 |
农牧局 |
0477-8965040 |
1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77-8691797 |
20 |
林业和草原局 |
0477-8966129 |
21 |
文化和旅游局 |
0477-8962182 |
22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7-8681617 |
23 |
生态环境局 |
白0477-8969060 夜0477-8968700 |
24 |
能源局 |
0477-8690830 |
25 |
气象局 |
0477-8683046 |
2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7-8681315 |
2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7-8687770 |
28 |
审计局 |
0477-8681825 |
29 |
统计局 |
0477-8969432 |
30 |
信访局 |
0477-8691833 |
31 |
团委 |
0477-8969308 |
32 |
妇联 |
0477-8969301 |
33 |
红十字会 |
0477-8969090 |
34 |
残联 |
0477-8969204 |
35 |
供电分公司 |
0477-8597309 |
36 |
邮政公司、 |
0477-8681150 |
37 |
融媒体中心 |
0477-8963190 |
38 |
消防大队 |
0477-2265119 |
39 |
矿区消防大队 |
0477-2298119 |
40 |
蒙苏经济开发区 |
0477-8969460 |
附件3 灾情信息指标
序号 |
灾情信息 |
指标 |
1 |
灾害损失情况 |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大牲畜;受淹城镇: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草场受灾面积、林地受灾面积、死亡牲畜头数;倒塌和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 |
2 |
因灾需救助情况 |
需口粮救助人口数量、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要衣被救助人口数量、需要衣被救助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数,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
3 |
已救助情况 |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款额、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助款额,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助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数、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数 |
附件4旗应急避难场所情况表
序号 |
应急避难场所全称 |
应急避难场所地址 |
按突发事件类型分类 |
避难种类 |
按避难时长设计分类 |
按空间类型分类 |
按总体功能定位分类 |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类型 |
应急避难场所占地总面积(平方米) |
应急避难场所室内面积(平方米) |
避难场所容纳人数 (人) |
应急 设施 |
1 |
郡王府广场 |
群王府广场 |
自然灾害 |
地震 |
短期避难场所(2-14天) |
室外 |
综合型 |
广场类 |
80000.00 |
70.00 |
13500 |
供水设施/供电设施 |
2 |
阿吉奈公园 |
阿吉奈公园 |
自然灾害 |
地震 |
短期避难场所(2-14天) |
室外 |
综合型 |
公园(绿地)类 |
20000.00 |
80.00 |
3300 |
供水设施/供电设施 |
3 |
母亲公园 |
母亲公园 |
自然灾害 |
地震 |
短期避难场所(2-14天) |
室外 |
综合型 |
公园(绿地)类 |
1330000.00 |
80.00 |
225000 |
供水设施/供电设施 |
4 |
体育公园 |
体育公园 |
自然灾害 |
地震 |
短期避难场所(2-14天) |
室外 |
综合型 |
公园(绿地)类 |
40000.00 |
50.00 |
6700 |
供水设施/供电设施 |
5 |
水岸新城北广场 |
水岸新城 |
自然灾害 |
地震 |
短期避难场所(2-14天) |
室外 |
综合型 |
广场 |
40000.00 |
200 |
6700 |
供水设施/供电设施 |
附件5旗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序号 |
应急救援 队伍名称 |
应急救援队伍主管单位 |
应急救援队伍驻地 及地理坐标 |
应急救援队伍性质 |
救援行业类型 |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总数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值班电话 |
1 |
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大队 |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泰康东街与和春路交汇处 |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
综合消防 |
128 |
占泉 15149707744 |
0477-2265119 |
2 |
伊金霍洛旗布连矿区消防救援大队 |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
鄂尔多斯市伊旗乌兰木伦镇 |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
综合消防 |
49 |
王尖 15149576111 |
0477-2273119 0477-2282119 |
5 |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
阿腾席热镇母亲公园 |
国有事业 |
森林草原防火 |
71 |
赵瑞 15849743710 |
0477-8966579 0477-8960579 |
7 |
鄂尔多斯煤制油消防气防中心应急救援队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神华鄂尔多斯队 |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
国有企业 |
化工 |
52 |
侯振荣 |
0477-8923489 |
8 |
伊金霍洛旗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 |
国家能源集团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
国有企业 |
矿山 |
263 |
张日晨 |
0477-8272230/119 |
11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 |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红庆河煤矿 |
民营企业 |
矿山 |
95 |
刘和 |
0477-8953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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