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健全完善我旗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要求,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适用于全旗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全旗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等全流程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配合支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强建优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强化急难险重任务的处理能力。
(4)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行政,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强救援、救助技术装备和能力建设。
(5)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在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旗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以上或超出伊金霍洛旗应对能力时,由旗委、旗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旗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和配合支持工作。
(1)一般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由伊金霍洛旗负责应对。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旗专项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和应对工作,事发单位、事发地经济开发区(园区)、镇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对超出伊金霍洛旗应急处置能力,或涉及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应对。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旗委、旗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旗相应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在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伊金霍洛旗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工作,履行属地职责。
1.5.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旗级层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暂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旗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旗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旗一级响应,由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主要负责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旗委、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同时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指导协助。
旗二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主要应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突发事件,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旗三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暂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相应专项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
针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旗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旗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代表旗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旗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旗人民政府及部门、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5.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旗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2。
(3)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和嘎查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和嘎查村(社区)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
1.5.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中央驻旗大型企业集团、地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体系。
1.5.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全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旗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在伊金霍洛旗旗委领导下,旗人民政府是全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指导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旗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自治区、市“上下对应”的原则,设立若干旗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动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应对工作。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
2.1.3办事机构
旗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旗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按职责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编制与组织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
2.2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旗领导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的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现场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基础设施保障、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和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3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结合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善后恢复等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类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可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风险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2.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旗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化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旗应急指挥机构相衔接,根据需要协调旗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及旗各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系统及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嘎查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旗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治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级有关部门、驻旗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战略物资储备库、旗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旗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企业应当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1)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旗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冶金、工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实现应急智能化系统与伊金霍洛旗110报警服务台、119接警平台、12345热线对接,迅速受理、分析公众反映的各类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旗行业主管部门和旗相关部门发出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3)旗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旗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4)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2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报警信息后,旗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旗人民政府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旗主管部门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旗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旗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突发事件级别发生变化,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解除预警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包括信息收集、报送、发布与通报等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1)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及旗(监管)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旗委值班室、旗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和旗主管(监管)部门。
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及旗(监管)主管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按规定15分钟内同时向旗委值班室(8691270)、旗政府(8691090)报告事件概况,3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旗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各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
(4)旗委值班室、旗政府总值班室接报信息后,根据事件性质和紧急程度迅速报告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5)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6)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旗委、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经济开发区(园区)、镇可直接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旗委、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7)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8)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控制传染源或疑似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救治病人,保护易感人群,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积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调动属地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旗人民政府及旗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协调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旗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经济开发区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旗指挥机构设立运行后,事发地镇、经济开发区(园区)指挥机构按照旗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旗人民政府可向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请示支援。
(2)现场指挥。根据实际需要,旗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事发地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旗级现场指挥部,并报告先期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后,在旗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警、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根据需求,组织协调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事发地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③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④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⑦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⑧组织抢险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
⑨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
⑩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
②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③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⑤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⑦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②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③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④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⑤镇、经济开发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旗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⑥组织发改、工信、市场等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⑦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⑧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经济开发区应根据其他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在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旗级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6)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旗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旗人民政府或被授权的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救援、救助、救济生活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社会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必须在旗委和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发布;由旗委宣传部牵头,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旗委、旗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旗人民政府及旗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融媒体中心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旗委和旗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旗或部分镇、经济开发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旗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并核实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旗各相关部门要协助旗人民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要做好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旗财政局安排,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市财政给予支持。
(2)疫病防治。旗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监测、疫病防治、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保险赔付。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4)补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心理干预与司法援助。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抚慰等干预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受灾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4.2调查与评估
(1)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逐级向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旗人民政府要配合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旗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以旗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
3.4.3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等公共设施,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等部门应及时指导协调支援事发地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2)旗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镇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需要市、自治区、国家援助的,由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4准备与支持
伊金霍洛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1)驻旗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旗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开展消防装备正规化建设,强化装备技术支撑,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由单一灭火救援向全灾种综合应急转变,提升消防救援队伍全域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旗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强化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社会应急队伍要建立与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共训共练和救援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积极推进全旗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不断提升全旗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2财力支持
(1)旗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旗级财政预算。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相关行业主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旗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专项资金,旗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保障未列入旗级财政预算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事后及时进行审核审计。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镇、经济开发区,启动旗级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申请,旗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6)建立联合追偿机制,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急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旗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会同旗司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主体追缴。
4.3物资装备
(1)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旗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物资规划并组织实施,旗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旗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牧、应急、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4.4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急救专家库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医药物资,必要时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必要时应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所需医药物资。
4.5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维护,加强现场法治宣传,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和其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
4.6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旗交通运输局统筹全旗公路、社会运输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确保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旗公安局确保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通行。在公路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旗交通运输局组织专业力量抢险保通。
4.7通信保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警报、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各相关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平台,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旗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会商研判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各通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旗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4.8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9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旗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5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预案编制
(1)旗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4)旗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旗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经济开发区(园区)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6)镇、嘎查村(社区)应急预案参照《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进行修编,主要针对镇、嘎查村(社区)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7)重大活动、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原则。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旗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经旗应急部门审查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旗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旗应急管理局。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镇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旗应急管理局。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镇人民政府备案。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该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2)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3)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须在季节到来之前全部完成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镇、经济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建立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4)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5.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本预案涉及的旗委、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各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由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修订后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6.3印发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27号同时废止。
7附件
附件:1.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部门职责分工
2.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3.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4.各部门应急值班电话
5.旗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6.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附件1
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旗委宣传部 |
组织领导旗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涉及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网上舆情引导工作。 |
2 |
武装部 |
负责组织建设应急民兵队伍,根据各突发事件指挥部调度参与救援;负责做好与武警部队协调工作,必要时申请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
3 |
统战部 (宗教事务局) |
负责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4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联络工作;负责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
5 |
旗委网信办 |
牵头负责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协助旗委宣传部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
6 |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负责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7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将预防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本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全旗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建立与其他地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负责应急处置中生活必需品供应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
8 |
旗监察委员会 |
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
9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政府、公众通信线路和设施。 |
10 |
旗财政局 |
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制度,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及时投入;负责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拨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应急状态下财政资金紧急拨付制度,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
11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重建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
12 |
旗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行业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城市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恢复道路等交通设施,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
13 |
旗自然资源局 |
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
14 |
旗能源局 |
负责煤矿、煤场、煤炭洗选场、煤炭集装站、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新能源(风、电、光伏等)、电动充电桩、电解水制氢、加氢站、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职责范围内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15 |
旗水利局 |
负责对旗境内河流、河道、水库(区)等行业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用水调度、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用水设施、设备以及管材等物资;负责建设水利工程抢险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
16 |
旗林业和草原局 |
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监测生物灾害发生情况。 |
17 |
旗司法局 |
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
18 |
旗公安局 |
负责密集人群拥挤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社会面治安机动防控和应急处置,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履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重要内外宾警卫及跨区异地维稳等职责;组织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含高速公路)的交通疏导、疏散撤离、现场控制等工作,协助抢救伤员,依法开展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避免交通出现大范围、长时间拥堵;负责社会治安工作,指导和支援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查处“黄赌毒恶”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群众紧急转移,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 |
19 |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落实符合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突发事件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职工劳动权益;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
20 |
旗信访局 |
负责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配合有关单位缓解社会矛盾,指导协助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问题。 |
21 |
旗统计局 |
负责指导突发事件相关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数据分析评估。 |
22 |
旗民政局 |
负责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行业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引导防灾减灾类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
23 |
旗农牧局 |
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农牧渔业、农机作业期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24 |
旗教育体育局 |
协助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配合专业部门进行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及时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做好教育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学校进行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信息传输渠道和信息上报机制,指导学校对师生进行相关安全与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供现有公益性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馆)。 |
25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抢救伤病员,保障医疗急救设施和医院绿色通道的开通;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城镇出厂水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负责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其他突发事件人员急救医疗队伍。 |
26 |
旗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突发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对事发区域的环境污染情况组织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
27 |
旗应急管理局 |
负责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导、总体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工贸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等行业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防汛(凌)抗旱、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和救灾救助工作; 统一协调指挥全旗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出职权范围内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 |
28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处理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旗卫健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中所需特种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协调配合。 |
29 |
旗文化和旅游局 |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星级宾馆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 |
30 |
旗气象局 |
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性天气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
31 |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负责对市容市貌等行业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城管执法队伍作为应急救援后备力量;协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安全警戒。 |
32 |
旗医疗保障局 |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
3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负责组织、协调退役军人作为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 |
34 |
旗科学技术局 |
负责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做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
35 |
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
36 |
旗总工会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协助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工作。 |
37 |
旗团委 |
积极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过宣传教育提升青年学生和志愿者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指导相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志愿工作。 |
38 |
旗供电分公司 |
负责电网设备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保障,协助其他专业队伍做好应急照明和应急临时供电,为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
39 |
旗融媒体中心 |
负责协调广播影视行业、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
40 |
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
负责协调机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提供保障。 |
41 |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 |
在出现重大灾情或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组织特种专业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
42 |
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开展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负责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
43 |
红十字会 |
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定、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
44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分公司 |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
45 |
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伊金霍洛旗分公司 |
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受有关部门委托,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信息和温馨提示。 |
46 |
经济开发区 |
负责园区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配合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专业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参与园区内事故调查和灾后重建工作。 |
47 |
其他部门 |
根据部门职责和旗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
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伊金霍洛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地震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旗气象局 |
伊金霍洛旗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旗农牧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
旗林业和草原局 |
二、事故灾难类 |
|
伊金霍洛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应急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能源局 |
伊金霍洛旗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旗能源局 |
伊金霍洛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能源局 |
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旗生态环境分局 |
伊金霍洛旗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
旗生态环境分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旗生态环境分局 |
伊金霍洛旗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文化和旅游局 |
伊金霍洛旗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旗交通运输局 |
伊金霍洛旗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伊金霍洛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伊金霍洛旗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伊金霍洛旗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伊金霍洛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应急预案 |
旗城乡环卫中心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突发事件 综合应急预案 |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 |
伊金霍洛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旗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公共卫生类 |
|
伊金霍洛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流感大流行事件应急预案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急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旗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伊金霍洛旗疫苗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伊金霍洛旗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金融办 |
伊金霍洛旗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旗财政局 |
伊金霍洛旗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旗教育体育局 |
伊金霍洛旗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伊金霍洛旗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伊金霍洛旗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
旗公安局 |
伊金霍洛旗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伊金霍洛旗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民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伊金霍洛旗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统战部(宗教事务局) |
伊金霍洛旗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旗委宣传部、网信办 |
伊金霍洛旗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旗委网信办 |
五、应急保障类 |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
旗财政局 |
伊金霍洛旗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
旗科学技术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
旗交通运输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预案 |
旗公安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旗委宣传部 |
伊金霍洛旗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能源供应应急预案 |
旗能源局 |
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供电保障应急预案 |
伊金霍洛旗供电分公司 |
附件3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旗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
旗应急管理局、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消防救援大队 |
2 |
医学救援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 |
3 |
通信保障 |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旗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 |
4 |
现场信息 |
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 |
旗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 |
5 |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
旗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救援大队 |
旗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红十字会 |
6 |
群众生活 |
旗应急管理局 |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 |
7 |
社会秩序 |
旗公安局 |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 |
8 |
新闻保障 |
旗委宣传部 |
旗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公安局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旗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执勤一大队伊金霍洛中队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4
各部门单位应急值班电话
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1 |
旗委值班室 |
0477-8691270 |
2 |
旗政府总值班室 |
0477-8691090 |
3 |
宣传部 |
0477-8691166 |
4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477-8969248 |
5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0477-8969109 |
6 |
应急管理局 |
0477-8965013 |
7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0477-8969501 |
8 |
公安局 |
0477-8968610 |
9 |
教育体育局 |
0477-8691589 |
10 |
科技局 |
0477-8969210 |
11 |
民政局 |
0477-8969185 |
12 |
司法局 |
0477-8968691 |
13 |
财政局 |
0477-8690004 |
14 |
自然资源局 |
0477-8681212 |
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477-8684730 |
16 |
交通运输局 |
0477-2298098 |
17 |
水利局 |
0477-8681700 |
18 |
农牧局 |
0477-8965040 |
1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77-8691797 |
20 |
林业和草原局 |
0477-8966129 |
21 |
文化和旅游局 |
0477-8962182 |
22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7-8681617 |
23 |
生态环境局 |
0477-8969051 |
24 |
能源局 |
0477-8690830 |
25 |
气象局 |
0477-8683046 |
2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7-8681315 |
2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7-8687770 |
28 |
审计局 |
0477-8681825 |
29 |
统计局 |
0477-8969432 |
30 |
信访局 |
0477-8691833 |
31 |
团委 |
0477-8969308 |
32 |
妇联 |
0477-8969301 |
33 |
红十字会 |
0477-8969090 |
34 |
残联 |
0477-8969204 |
35 |
供电分公司 |
0477-8597309 |
36 |
邮政公司、 |
0477-8681150 |
37 |
融媒体中心 |
0477-8963190 |
38 |
消防大队 |
0477-2265119 |
39 |
矿区消防大队 |
0477-2298119 |
40 |
蒙苏经济开发区 |
0477-8969460 |
旗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序号 |
应急救援 队伍名称 |
应急救援队伍主管单位 |
应急救援队伍驻地 及地理坐标 |
应急救援队伍性质 |
救援行业类型 |
队伍人数 |
值班电话 |
1 |
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大队 |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泰康东街与和春路交汇处 |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
综合消防 |
128 |
0477-2265119 |
2 |
伊金霍洛旗布连矿区消防救援大队 |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
鄂尔多斯市伊旗乌兰木伦镇 |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
综合消防 |
49 |
0477-2273119 0477-2282119 |
3 |
伊旗鄂尔多斯机场消防队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机场飞行区内 |
国有企业 |
专职 |
38 |
0477-3855727 |
4 |
国电建投公司启安专职消防队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乌兰木伦镇察哈素煤矿救护楼 |
国有企业 |
专职 |
10 |
0477-8977119 |
5 |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
阿腾席热镇母亲公园 |
国有事业 |
森林草原 |
71 |
0477-8966579 0477-8960579 |
6 |
汇能煤化工专职消防队 |
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 |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汇能工业园区 |
民营企业 |
化工 |
43 |
0477-3858119 |
7 |
鄂尔多斯煤制油消防气防中心应急救援队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神华鄂尔多斯队 |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
国有企业 |
化工 |
52 |
0477-8923489 |
8 |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神华神东队 |
国家能源集团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
国有企业 |
矿山 |
263 |
0477-8272230 119 |
9 |
王家塔煤矿救援中队 |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王家塔煤矿 |
民营企业 |
矿山 |
30 |
0477-8135605 |
10 |
马泰壕煤矿救护中队 |
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札萨克镇马泰壕煤矿 |
国有企业 |
矿山 |
31 |
0477-3853110 |
11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 |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红庆河煤矿 |
民营企业 |
矿山 |
95 |
0477-8953276 |
12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红庆河救援中队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红庆河煤矿 |
民营企业 |
矿山 |
34 |
0477-8953276 |
13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纳林庙中队 |
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援大队 |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弓家塔 |
民营企业 |
矿山 |
33 |
0477-8872244 |
14 |
国电建投察哈素煤矿救护中队 |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察哈素煤矿 |
国有企业 |
矿山 |
30 |
0477-8977963 |
15 |
转龙湾煤矿救护中队 |
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
伊旗转龙湾煤矿 |
国有企业 |
矿山 |
27 |
0477-3859192 |
16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救援中队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矿山 |
31 |
0477-810579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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