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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建议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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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6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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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厘清小区水电暖共用设施维护养护责任的建议

 

  提建议人:张伟雄、王斯庆、折利恒、王海军

  代表团:阿勒腾席热镇代表团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物业公司现已不承担该项维护责任,相关运营商也因资金问题难以承接。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

  旗委、政府预算予以解决。同时,住宅小区执法边界尚未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占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推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取得新成效。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旗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张伟雄、王斯庆、折利恒、王还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厘清小区水电暖共用设施维护养护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厘清小区水电暖共用设施维护养护责任事宜

    为有效开展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旗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印发了《阿镇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厘清了水、暖、电、气、讯各运营单位的经营权限(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业务的具体责任单位明确为旗上善供水公司、供电局、九泰热力公司、乌兰热电公司、圣圆燃气公司以及各电信运营单位)。并要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规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到分户计量装置,切实承担相应的职责。同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占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提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能力事宜

    一是为有效开展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旗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印发的《阿镇中心城区视情况居民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乱搭乱建的责任主体。对阿镇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空中飞线进行拆除,确保小区环境美观整洁;要求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督促物业企业加大对小区违章建筑源头的监管力度,物业企业发现苗头性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依法拆除。

    二是旗人民政府责成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公安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着重对住宅小区存在的乱堆放、小区楼道杂物、侵占通道等安全问题进行综合清理整治。2021年1月份以来,累计清理占用消防通道520处,乱堆放4557处,破坏绿地183处,清理僵尸车辆203辆。下一步,我旗将持续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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