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列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第三条 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受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市关于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旗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方案、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拟订全旗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服务、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三)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六)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旗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九)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表彰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镇、嘎查村(社区)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建立完善旗、镇、村(社区)三级联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
(十二)职能转变。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和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三)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和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工作。承担退役军人相关政策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年度计划,落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旗本级资金管理使用。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统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移交安置就业创业股
承担旗本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岗前培训等任务,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三)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办公室
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协调指导落实全旗拥军优属、抚恤、医疗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服务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和英雄烈士保护等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计划并指导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四)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
负责处理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五)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六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原为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二、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 、移交安置就业创业股、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下设事业单位: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 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地址:伊金霍洛旗创业大厦B座12楼;单位联系方式:0477-8687770
(二)下设事业单位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伊金霍洛旗创业大厦B座一楼退役军人服务大厅;单位联系方式:0477-8687771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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