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信访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信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指导全旗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二)负责承办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旗政府以及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向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旗委、旗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信访改革、信访法治化建设及指导全旗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旗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伊金霍洛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伊金霍洛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八)负责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九)负责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伊金霍洛旗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日常运转、机关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应急管理、安全、保密、宣传、信息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等工作;负责文件收发、登记、拟办、传阅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筹办工作;负责各类值班、学习、培训、调研安排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改革及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推进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制度建设、调查研究、经验推广工作;负责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相关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台账建立、统计及相关档案整理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接访办信股
负责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接待、登记、分流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反映的信访事项;负责统计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到各级信访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四个清单管理和及时受理率达标工作;负责征集、处理、研究、报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人员统计、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工作;负责信访形势分析、预测、研判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领导接访约访下访协调、安排、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推进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联合接访、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负责县级领导接访的预约、安排、通知、记录、影像资料摄制、保存工作;负责制定各级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信访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引导旗党政大楼办公区涉访人员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负责规范伊金霍洛旗信访局来访接待场所秩序,做好来访群众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收集违法上访行为的佐证资料,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负责相关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相关的材料撰写、台账建立、统计及相关档案整理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导督查股
负责督促检查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及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负责指导检查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来访接待和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负责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旗委、政府及领导同志转送、交办、批办的信访事项;负责转交办案件、巡视巡察交办案件、“三跨三分离”案件及领导包案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旗信访工作自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信访情况通报工作;负责按时办结率提升、结案上报销号、满意度评价等工作;负责确定县级领导包案和巡视巡察案件分流包案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向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负责案件提请报告的草拟报送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协调化解工作;负责筹办智囊团、听证、案件协调等会议;负责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案件协调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起草、影像资料摄制和保存等工作;负责典型案例的征集、宣传工作;负责相关的材料撰写、台账建立、统计及相关档案整理管理等工作;负责相关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相关法律诉讼事务;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伊金霍洛旗信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伊金霍洛旗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接访办信股 、指导督查股
三、办公地址
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路与达延罕街交汇处(原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第二派出所)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单位联系方式
0477-8691833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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