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委、旗人民政府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现就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职责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实行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双重管理。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措施,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与编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制定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能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负责旗本级、乡镇空间规划以及重点建制镇、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初审、报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及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全旗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负责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拟订全旗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旗本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按权限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负责旗本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违法行为并办理行政案件。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宪成旗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旗委、旗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旗自然资源局应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旗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旗民政局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设立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讲话的起草,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人事、档案、接待、督查、网络、保密、保卫、后勤、财务、综合业务与协调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工会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信访、维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益性诉讼等有关工作。组织对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对全旗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二)土地资源管理股
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耕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全旗土地征用管理工作,拟订相应土地征收政策方案,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宅基地指标管理、农村道路备案、国有建设用地收回等。指导全旗基准地价、区片综合地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制定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的监督工作。落实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执行落实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通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全旗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形图测绘。拟订全旗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股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综合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规范、技术审核审查规范等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和综合性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审查工作,督办审查事项。负责“放管服”改革等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
负责建立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和调整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划定全旗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系统研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城市中心城区空间规划、分区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审查论证、完善报批、公布等工作。负责空间规划体系方案中各层面规划的评估论证、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村庄规划技术规定研究及旗域村庄规划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全旗域村庄规划管理体系。负责按照程序开展全旗(中心城区除外)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业园区、开发区、特定地区等总体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审查、论证及报批、备案等工作。负责全旗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审核管理及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工作。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权限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论证、报批、备案、动态维护等相关工作。负责研究编制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工作,核发中心城区除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外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开展规划建设项目建筑空间形态及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重点地段、重要节点、重要建筑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研究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雕塑、绿化、夜景亮化等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全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阿勒腾席热镇规划区内门头牌匾的审批管理工作,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
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和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论证、报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旗村、嘎查规划区内的各类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镇规划区外大型独立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修复股
拟订全旗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旗级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抵押、注销和遗失补领等工作,承担上级登记发证探矿权、采矿权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延续、进项补领的初审、上报等工作。按规定对矿业权开展核查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旗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矿产等自然资源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负责全旗地质工作,指导监督地质勘查行业,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执行规划情况。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六)行政执法股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信访、维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益性诉讼等有关工作;组织对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对全旗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对各镇承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根据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旗自然资源副总督察。
第八条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3日起施行。
二、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附则
本规定由伊金霍洛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办公地址
伊金霍洛旗通格朗路东,可汗路北。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12:00; 2: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方式
0477-8681212
七、负责人姓名
张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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