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伊政发〔2024〕96号)于2024年10月24日正式印发。现就《伊金霍洛旗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资兴办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投资积极性,为下一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准备;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无法审批,但集体建设用地只涉及转用而无需征收,可解决目前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受限的问题,鉴于以上,我局组织制定了《伊金霍洛旗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对现行的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政策流程进一步明确。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的企业,在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或联营方案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向旗自然资源局依流程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拨用备案手续。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初审,经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情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旗自然资源局复核,复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复。
三是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四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或分割转让转租,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属地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入股(联营)双方应与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镇人民政府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是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四、制定过程
《方案》于2024年9月由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起草,同时按照程序申请旗政府向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发布。
五、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