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旗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印发《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目的
参考《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鄂党办发〔2020〕10号)以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出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在《办法》的拟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以及各出资监管企业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讨论会议和征求意见,并多次向旗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反复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旗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集团及重点子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退出和附则。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本办法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位设置”,共四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范围及职数设置、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其中第五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集团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11人,重点子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第七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评周期为3年,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监事会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任职条件”,共四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可以破格提拔的条件。
第四章“选拔任用”,共十七条,明确了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基本程序、形成工作方案程序、确定考察对象方式、考察具体程序及考察方式、任免及聘用程序、优先提拔任用条件、不得提拔任用情况、交流任职等事项。其中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场化选聘比例(旗属国有企业经理层人员(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市场化选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企业经理层核定职数的40%),第十九条明确了可以优先提拔任用的条件,第二十条明确了不得提拔任用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评价”,共五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六章“薪酬与激励”,共五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伊金霍洛旗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不享受应休未休补贴)。
第七章“管理监督”,共十五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其中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及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条件。
第八章“培养锻炼”,共七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锻炼、教育培训、交流培养等内容。其中第六十条明确了“探索将旗属国有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分类纳入全旗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统筹管理使用,跟踪掌握一批35岁左右的优秀企业领导人员、30岁左右的有培养潜力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第九章“退出”,共九条,明确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退出及解聘规定。
第十章“附则”,共七条,明确了旗委组织部门、旗国资部门的国企领导人员管理职责,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会同旗国资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