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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04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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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环办〔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2〕90号)、《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5号)、《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修编)》《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3〕53号)、《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环发〔2021〕9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四、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可能对伊金霍洛旗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旗外辐射事故;

  (4)涉核航天器在我旗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原文链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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