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伊政发〔2020〕62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已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和伊金霍洛旗委十五届13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日正式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补偿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补偿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伊政发〔2018〕76号)施行期已满2年需重新修订;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秩序,优化调整搬迁农牧民补偿收益结构,需对《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伊政发〔2018〕76号)重新修订;三是为推进和谐矿区、绿色矿区建设,切实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和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矿区抢栽抢种、游资投机炒作等乱象,确保公平、合理、有序开展搬迁补偿工作,需对《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伊政发〔2018〕76号)重新修订。
问:《补偿办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补偿办法》共计7章34条。第一章总则,对《补偿办法》的制定依据、矿区搬迁补偿范围及方式等作出规定;第二章工作程序,对搬迁补偿工作程序作出规定;第三章移民安置,对搬迁时享受的安置补助费、房租费、二次搬家费,以及搬迁后享受的生活补贴、住房安置、养老保险补贴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土地补偿,对搬迁农牧民土地以社为单位实施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对搬迁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六章管理措施,对涉及搬迁补偿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职能职责、纪律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七章附则,对《补偿办法》施行的期限、政策的衔接等作出具体规定。
问:实施矿区移民搬迁的范围及方式是什么?
答:《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区移民搬迁范围为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所有村社;或者煤炭生产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旗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应当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村社。搬迁坚持“先搬迁后采煤”的原则,采取移民安置和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区井田范围内居住的农牧民以社为单位进行整体搬迁。
问:《补偿办法》对搬迁安置人口核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搬迁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搬迁补偿第二次公示结束当日。搬迁安置人口核定办法以搬迁村社实际农业户籍人口为基础,核增在上学、服兵役、服刑期间将原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员;核减已享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人员,财政供养的党政群国家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核定工作由嘎查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查确定。
本条规定参照《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伊农改办〔2019〕8号)有关内容制定。其中,财政供养的党政群国家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定级、晋升的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涉及此类情况的搬迁安置人口核查依据以劳动合同为准)。
问:被搬迁农牧民搬迁时可以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具体如何补偿的?
答:被搬迁农牧民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一)一次性给予搬迁农牧民每人200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二)在搬迁过渡期内,由搬迁农牧民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给予房屋租赁费补贴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为12个月。非搬迁农牧民原因导致12个月之内未完成住房安置的,继续给予搬迁农牧民每人每月600元房屋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截至交房后三个月,补贴按年度结算。
(三)两次搬家费每人4000元。
(四)对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给予每人50000元的奖励。
规定时间是指搬迁安置人口核定工作完成后2个月内。超出规定时间签订搬迁协议的,不予享受搬迁奖励。
(五)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和土地补偿费用。
问:被搬迁农牧民搬迁后有哪些生产生活保障?
答:被搬迁农牧民搬离原居住地后,后续还可享受以下搬迁补偿政策。
(一)住房安置。安置人口以搬迁安置核定人口为依据,每人无偿享受35平方米毛坯住房。搬迁农牧民可选择房屋安置、房屋兑换凭证、现金安置等安置方式,确保“移有所居”。
(二)养老保险补贴。给予矿区搬迁农牧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提高搬迁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实现“老有所养”。
(三)生活补贴。由于搬迁农牧民生活方式的转变,搬迁后水、煤、电、气、物业等生活成本增加,统筹考虑给予搬迁农牧民生活补贴(将原生活物价补贴与土地流转补偿费合并统称生活补贴)。享受补贴人口核定参照本办法搬迁安置人口核定政策执行,一年一核定,核定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具体实施办法:①本办法施行后搬迁的村社,给予搬迁农牧民每年每人20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②本办法施行前已搬迁并对整社土地实施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村社,给予搬迁农牧民每年每人20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截至2025年。③本办法施行前已搬迁未对整社土地实施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村社,给予搬迁农牧民每年每人25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截至
2025年。④第3项涉及的搬迁村社,整社土地实施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后,从实施当年起搬迁农牧民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第2项执行。
问:搬迁补偿费用是如何支付的?苗木验收成活率是如何规定的?补偿费用支付与苗木验收成活率有何关系?
答:《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签订搬迁协议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构筑物(包括鱼塘、水塘等)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枯死苗木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先拆除清理并经搬迁补偿工作组验收后支付补偿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主动拆除清理,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清理,拆除费用由搬迁农牧民承担,从补偿费中扣除。
搬迁补偿费用原则上在5年内付清,具体按照搬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方式执行。在分期支付补偿款时,后期支付松树补偿款;同时在支付松树补偿款时,要验收所有苗木成活率,扣除枯死苗木补偿款。
问:搬迁村社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如何开展?
答:《补偿办法》施行后搬迁的村社,搬迁时同步实施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已搬迁的村社要在5年内实施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沉陷土地一次性补偿工作以社为单位开展,补偿费用原则上在5年内付清,由村社自行制定方案进行分配。
问:《补偿办法》对矿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有哪规定?
答:《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坚决杜绝在煤炭开采区从事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镇综合执法局要联合旗自然资源、农牧、水利、林草等部门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开荒进行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镇政府提供相关执法资料。
搬迁公告发布后,若有上述行为者,一律不予补偿。搬迁过程中,对于执法部门提供执法资料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问:《补偿办法》对搬迁补偿后的土地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搬迁补偿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和栽种附着物,若有上述行为的,镇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清理。各类搬迁及土地补偿实施后,搬迁农牧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消除安全隐患开展的日常维护);在采煤沉陷范围内,实施公益设施、农牧业开发、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及相关产业发展等项目时,对搬迁已补偿的附着物和土地不再另行补偿,从而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
问:煤炭企业在搬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涉及哪些主要工作?
答:煤炭企业作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在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涉及几个方面工作。
(一)煤炭企业与旗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统一委托旗人民政府协调实施矿区移民安置补偿相关工作,按照协议约定标准预付补偿款,并委托旗矿区移民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款。搬迁或土地补偿工作启动时,如遇煤炭企业预付补偿款账户资金不足,由煤炭企业先行一次性预付。
(二)煤炭企业结合采掘计划向旗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搬迁补偿申请。
(三)煤炭企业应将拟开采井田3年搬迁计划(包括搬迁村社名称、人口、土地面积、涉及煤炭企业、计划搬迁时间等)提前1年上报旗人民政府。
(四)煤炭企业要建立井田管护机制,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五)要加强采空沉陷区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采煤前必须妥善解决井田内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煤炭企业要全程参与搬迁补偿工作,且井田范围内的农牧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公共井田、无主井田、保护区范围内搬迁补偿费用由境内煤炭企业承担。
(七)解决全旗境内矿区移民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问:《补偿办法》对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有哪些纪律和制度规定?
答:《补偿办法》对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参与人员作出有以下纪律和制度规定:
(一)在矿区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旗矿区移民管理服务中心、镇政府、煤炭企业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有关工作,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激化矛盾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矿区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搬迁农牧民及其他权利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私分补偿费,或者为谋取不法利益,阻碍依法进行的搬迁补偿工作,辱骂、殴打、胁迫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破坏搬迁补偿工作秩序,违规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