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稳企业金融支持的系列决策部署,引导我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拓宽业务规模、努力降低费率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伊金霍洛旗金融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伊金霍洛旗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定义
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旗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旗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其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三、补偿范围
限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与融资担保监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发放的贷款,其他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四、补偿对象
享受风险补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在伊金霍洛旗;贷款主体为个人的,户籍地或者经营的实体或者工作地在伊金霍洛旗。
(二)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三农”指涉及农牧业、种养殖业、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乡村振兴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指国家明文规定需扶持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普惠群体。
五、申报时间
担保公司每年于5月底、11月底两次报送申请材料。
六、补偿标准
风险资金按担保贷款总额(包括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的10%承担责任风险。先由担保公司代为承担,后由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七、申报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申请表;
(三)借款合同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结欠贷款本息凭证复印件;
(六)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七)担保合同复印件;
(八)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情况汇总表;
(九)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八、申报流程
在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信息系统前,可先期通过纸质方式报送补偿申请资料。
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相关平台公示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向担保公司拨付补偿资金。
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监督
风险补偿资金由旗财政局会同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旗财政、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相关凭证备查。
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资金,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视情况暂停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