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建立房地产转型发展新模式。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草拟了《伊金霍洛旗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5日,请于2024年7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慧利 联系电话:8969411
地址: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816办公室伊金霍洛旗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建立房地产转型发展新模式。促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我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住房问题,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努力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美好愿望。
(二)基本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以需定建、分批建设、微利配售、闭环流转的原则。由政府主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部门统一配售,统一回购,多种模式运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
(三)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伊金霍洛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旗人民政府旗长乔晓军任组长,统筹全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周立明任副组长,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
组 长:乔晓军 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组长:周立明 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成 员:袁新亮 旗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悦峰 旗宣传部副部长
王绍博 旗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 萌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
高雪峰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德强 旗财政局局长
张雄山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莉 旗人社局局长
张 欣 旗税务局局长
王志鹏 旗民政局局长
吕利平 旗国资委主任
郭子雄 旗公积金中心主任
刘志平 旗融媒体中心主任
于清显 阿勒腾席热镇镇长
阿拉腾宝 乌兰木伦镇镇长
奇少东 伊金霍洛镇镇长
奥 远 札萨克镇镇长
苏利军 纳林陶亥镇镇长
杨 桢 红庆河镇镇长
李慧君 苏布尔嘎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高雪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运营等具体工作。
(四)明确部门分工。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系全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等进行监管。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建设计划,负责对项目建设、申报、销售、分配、退出、回购以及项目建设档案管理、违法违规用房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国资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摸底。
旗组织部、人社部门负责本旗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情况摸底及分配认定等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申购家庭审核工作。
各园区负责本园区产业工人住房情况摸底申报等工作。
旗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及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建设规划、房屋信息核查、房屋备案等工作。
旗税务、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及融资贷款等工作。
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旗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三、开发建设
(五)建设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划拨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政府主导,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
(六)建设主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旗属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建设或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招投标流程选择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保本微利、封闭运行原则组织开发建设,开发经营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七)用地供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同时,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八)配套设施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医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申购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申购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九)建设成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由土地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构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旗发改委根据建设成本及开发企业经营利润(5%以内)综合核定测算配售均价,所有楼栋及楼层均为统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十)建设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十一)交付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简装修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50-100平方米以内,装修价格含在建设成本中,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支持政策
(十二)财政支持。对符合规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等各项资金支持。
(十三)税收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纳税主体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十四)金融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印发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发〔2023〕13号)规定执行。
同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投放。开发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鄂尔多斯市首套房首付比例执行。
(十五)公积金支持。公积金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落实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个人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上浮20%。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五、供应对象和条件
(十六)供应对象。
1.伊金霍洛旗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向符合我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轮候家庭进行出售)。
2.在伊金霍洛旗范围内工作1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产业工人等工薪家庭(不限户籍)。
3.在伊金霍洛旗范围内工作,由旗组织部、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
4.非伊金霍洛旗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待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进一步扩大保障。
(十七)供应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每个家庭只能申报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未婚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家庭在伊金霍洛旗范围内无房;
3.申请人未享受过伊金霍洛旗已售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人才购房补贴等其他政策性住房;
4.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在交付入住前先行退还房屋。
六、申请与配售
(十八)购房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申请人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伊金霍洛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审批表》(以下统一简称《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4.工薪家庭需提供1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5.引进人才需提供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的认定文件;
6.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在报名时请提供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佐证,经审核佐证后,在规定时间内认购,过了规定时间内将不再享有优先权;
7.其他相关证明。
镇政府负责受理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镇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由所在镇政府统一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复审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名单向社会公示。
(十九)轮候库建立。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每年对有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意愿的家庭进行申报登记,报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汇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预售的销售模式。
(二十)配售管理。项目配售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采取摇号等方式组织公开配售选房,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参与摇号后直接放弃的,五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建设总量不能满足供给时,购房者以资排队轮候。
七、封闭管理
(二十一)日常监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闲置或出租、出借、转让受利或赠予等,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禁止中介或个人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不得设定居住权。
(二十二)政府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或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房屋产权,不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如已购买商品房、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申购人离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的,由申购人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上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回购。因申购人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继承使用权,也可提出回购申请,回购款项由法定继承人领取。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或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旗人民政府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不折旧不计息方式进行原价回购,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申购家庭负责维修或赔偿。申购家庭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十三)严格管理。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人因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或名下有房、工作调整调动等不符合居住条件的,申购人因主动提出回购申请,若不主动申请的,一经审核发现不予全额退款。并自发现之日起收回房屋,五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或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查封房屋等资产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被动退出的,自收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应满足无租赁、无查封状态;房屋结构和居住用途未改变、屋内设施设备未缺失;房屋涉及的水、电、燃气、供热、物业服务、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均需结清。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旗住建、住房保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深度解读,突出政策落地的典型案例宣传,旗委宣传部、旗委网信办等部门指导自媒体和新兴媒体规范传播,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