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2022〕162号)等文件精神。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草拟了《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5日,请于2024年7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慧利 联系电话:8969411
地址: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816办公室
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2022〕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我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总体要求
(一)重点发展区域。以人口相对集中的阿勒腾席热镇及各大产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旗无房的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
(三)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确需超过标准的,需经批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50平方米。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为主,其他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住宅型为主。通过闲置或利用率低的房屋改造的,应根据被改造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住宅型或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四)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发展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旗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基础上,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自建,也可以与其它社会力量通过联营或入股等方式建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使用。
2.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土地使用证明到旗自然资源部门变更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拔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拔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可以将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为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比不得低于80%,禁止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企业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与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4.支持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支持在建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房屋产权人可自行投资改建、改造,也可与其它社会力量合作投资建设。
5.支持适量新供应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支持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尚未开工建设的,可根据需要调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配建比例作为土地出让或出租的前置条件,具体配建比例由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支持政府利用新供应土地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重点建设片区、产业园区及其周边等交通便利的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二)建立项目认定机制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包括基本情况、建设、运营、租金等内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连同土地、规划等手续向旗住房保障部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
3.项目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证明材料;
4.项目实施方案;
5.改建、改造类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6.旗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后,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同意后,委托住房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有的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经联合审查可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它改建、改造项目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出具相应变更手续,并经联合审查同意后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改造类项目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不再提交规委会研究。
项目实施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税收优惠和用水、用暖、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等手续。
(三)建立审批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号)要求,旗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税务、电力、金融、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及相关手续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给与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消防、人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兑现项目优惠政策,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规定用虚拟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财政、价格、金融、税收等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等各项资金支持,旗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的比例给予支持。旗人民政府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暖、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提供长期贷款,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应积极争取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要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监督要求
(一)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按照保障型租赁住房项目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租赁住房,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均要纳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达到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验收依照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执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产权单位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运营管理,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应优先保障已发行专项债券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支出,其次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和工作经费。
旗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申报审核流程,准确把握保障对象范围,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防止以租代售。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审核流程参考公租房审核流程。
(四)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旗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统一定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指导价的80%,并根据市场实际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但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改造项目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须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确认书和不动产权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附记“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伊金霍洛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旗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二)做好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21﹞44号)要求,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行联合督查、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违规分配房屋等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租代售、骗取政策和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和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网络宣传平台,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成效。结果反馈: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征求《伊金霍洛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的结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