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4197 | 分类: | 综合;其他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办发〔2022〕79号 | 内容概述: |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14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22〕79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伊金霍洛旗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为加强伊金霍洛旗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权责清单的修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职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责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旗政务服务局应当协调本级行政机关及时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清理,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集中调整,按照旗政务服务局发布公告、行政机关编制权责清单、旗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旗政府审定、对外公告的流程开展。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旗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权力清单中各项行政权力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权力可以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之外,其他行政权力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旗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均应纳入本级《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行政权力的;
(三)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变更的;
(四)行政权力因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的;
(五)行政权力内容发生更名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在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时应当提交调整的行政权力内容、设定依据、实施机构、运行程序等材料。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权力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可以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执行。对执行行政权力有异议的,由各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旗政务服务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477-8582236。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遵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