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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2026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来源: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29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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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为满足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环节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需求,明确检查全要素、细化执行标准,确保检查合法合规、精准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工作要求,结合伊金霍洛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监督检查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老百姓营造放心安全的餐饮消费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本计划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涵盖常规行政检查与触发类行政检查的组织实施。

  (二)重点检查对象

  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下同)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校外托管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和日间照料中心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月子中心食堂、供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总店)及其分布门店,订单量较大的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等;农家乐、牧家乐、农村集体聚餐等;

  2.经营冷食类、生食类和冷加工糕点类的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中、小型及以下餐饮服务单位);

  3.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年内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

  4.2025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过期食品等)及有投诉举报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

  5.重点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校园周边、旅游景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沿线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行政检查(常规类)

  (一)检查事项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2.信息公示: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随机抽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5.加工制作过程: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7.备餐、供餐与配送: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9.餐饮具清洗消毒: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11.制止餐饮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1)关于制止餐饮浪费对所有餐饮单位共性检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是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反食品浪费法相关内容是否掌握;是否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是否规范加工过程,提高原材料使用率,减少餐余垃圾的产生;是否按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是否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是否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是否提供打包服务;是否按人数或菜数提供公勺公筷;是否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与奖励;是否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厨余垃圾的费用,收费标准明示;是否使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2)自助餐:是否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3)学校食堂:学校是否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学校是否将理性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国情教育教学内容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是否实行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学校是否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学校是否对用餐人数、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学校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是否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4)团餐(含婚宴):是否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5)单位食堂:是否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实施防止浪费措施;是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是否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是否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是否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是否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是否对浪费行为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7.《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主体

  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市场监管所(分局),根据管辖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四)检查对象范围

  辖区内所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含正餐、快餐、小吃店、饮品店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检查方式和频次

  (一)检查方式

  结合重点工作安排、重要时间节点和风险分级管理评定结果以及突发性食物安全事件等,采用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飞行检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

  1.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核查、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抽样检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

  2.非现场检查: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核查电子台账、信息公示、网络订餐数据等;通过电话询问、资料报送审核等方式辅助检查。

  3.联合检查:联合卫生健康、教育、城管等部门,针对校园周边餐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4.触发类行政检查。

  (二)检查频次

  1.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2.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四个月至少进行1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和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餐饮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4.2025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及有投诉举报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前两项要求检查频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五、触发类行政检查

  (一)触发类行政执法检查情形

  (1)投诉举报触发:收到涉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规经营等有效投诉举报,且线索明确、需现场核查的。

  (2)风险预警触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提示某类餐饮食品、某区域餐饮单位、某家餐饮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上级部门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涉及辖区餐饮主体的。

  (3)违法线索触发:通过日常监管、舆情监测、部门移交等渠道发现餐饮主体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

  (4)其他触发情形:重大活动保障需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或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专项检查的。

  (二)检查事项

  根据触发情形确定针对性检查事项,重点核查与触发事由相关的合规性内容,兼顾核心食品安全、经营资质等基础事项。

  (三)检查依据

  同“行政检查(常规类)检查依据”。

  (四)检查主体

  同“行政检查(常规类)检查主体”,根据触发情形紧急程度,由相应层级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

  (五)检查对象范围

  触发情形所指向的特定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关联主体(如原料供应商、网络订餐平台等)。

  (六)检查比例

  触发类检查为精准定向检查,检查比例为100%(即触发事由涉及的全部对象均需检查)。

  (七)检查频次

  1.投诉举报、违法线索触发:自收到线索或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检查,情况紧急的(如涉及群体性食品安全风险)24小时内启动。

  2.风险预警、信用风险触发:自收到预警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检查。

  3.同一主体1年内因同一类触发情形被检查3次以上且均查实违法违规的,后续按重点监管对象频次强化监管。

  (八)检查方式

  1.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线索核查、抽样检验、台账查阅等方式,确保核查全面深入。

  2.对紧急触发情形,可采取突击检查、现场快检等方式,快速控制风险。

  3.涉及跨区域、多部门协作的,启动联合核查或线索移交机制。

  六、检查实施与结果运用

  (一)检查实施要求

  1.检查人员需持执法证件上岗,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检查笔录、抽样检验报告等文书。

  2.检查过程中应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避免重复检查、过度检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3.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查数据实时录入、全程留痕,提高检查效率。

  (二)结果运用

  1.对检查合格的主体,纳入正常监管台账,跟踪后续合规情况。

  2.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指导企业规范经营;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

  3.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分类监管、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5.定期汇总分析检查数据,梳理行业共性问题,开展靶向性监管和行业规范引导。

  七、附则

  1.本计划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计划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监管实际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后另行通知。

  3.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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