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洛湾煤矿实施的职工食堂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井水处理厂附属设施项目拟征收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三社集体土地106.72亩;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洛湾煤矿拟征收伊金霍洛旗鸟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三杜所有土地共106.72亩。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 、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收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三社集体土地106.72亩土地,用于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洛湾煤矿实施的职工食堂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井水处理厂附属设施项目用地。经核实,该项目征地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能源类项目),能源类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是为职工食堂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矿井水处理厂附属设施项目服务,对于企业的合法、安全、绿色生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属于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伊金霍洛旗国土空间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及《伊金征洛旅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伊政发(〔2024〕84号]文件,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其中:林地11300元/亩。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未具体承包到户,故不涉及安置具体农业人口,乌兰木伦镇政府计划通过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对被征地村进行补偿。
六、社会保障
经伊金霍洛旗社保部门审核,该项目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三社,有关村民如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电话:0477-8968987)。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对上述事项有要求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举行听证的权利,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
拟征收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乌兰木伦镇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告知后,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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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62702000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