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永祺商贸有限公司
2026年6月8日由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内蒙古永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6SP08130)、(No:2026SP08122),2026年7月9日办案机构收到《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后处理移送通知书》。经过抽样检验,(No:2026SP08122)当事人经营的大葱, 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2026SP08130)当事人经营的西芹,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经查,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店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供货商档案管理,健全各类经营台账,并已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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