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
2026年6月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内蒙古益尚客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由伊金霍洛旗腾龙粉条加工部生产的粉条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6SP07868)和《检验报告》(No:2026SP07869),2026年6月24日办案机构收到《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后处理移送通知书》。经过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30日,内蒙古益尚客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进货凭证,该粉条于2026年6月6日从伊金霍洛旗腾龙粉条加工部购进。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026SP07868、2026SP07869)送达伊金霍洛旗腾龙粉条加工部经营者折俊岭。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叁元贰角(¥:533.2);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合计罚没款贰仟零叁拾叁元贰角(¥:2033.2)。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小作坊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领取使用登记》和《投料生产记录》登记,健全各类经营台账,委托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生产的粉条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并已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蒙公网安备 15062702000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