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000511001000)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三、受理条件: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四、办事情形与材料:
五、办理流程图:


六、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七、审批结果名称: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
八、审批结果样本: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
您于年月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现予批准。您家庭将自年月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均补助金额元/月(年),家庭实际补助元/月(年)。
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
您于年月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元/月(年),超过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九、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20个工作日
十一、是否收费:否
十二、中介服务:否
十三、行使层级:旗县级、乡镇级
十四、审核要点:依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十五、到现场次数:至多1次(材料齐备)
样表: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申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________,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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