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伊旗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CBD-T1-5楼518室)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伊金霍洛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yjhl.gov.cn/ 2.公开栏
3.新闻媒体
4. 简报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T1- 5楼518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一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477—8582238。
邮政编码:0172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http://www.yjhl.gov.cn/)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子邮件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管部门政府办提出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477—8691081;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腾席热镇可汗路北党政楼1607房间;邮政编码:017200),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477-12388;办公地点: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纪委监委办公大楼一楼东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017200),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旗各镇、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组成部门、国有企业及园区均列入培训范围。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在全旗范围内的业务培训,培训方式包括集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网上学习等形式。
第四条 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的部门,应把培训学习内容与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自学活动相结合。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适用本制度。本旗教育、健康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条 我旗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我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镇、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园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务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务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务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旗政府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先行解密或者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发布道路建设、招投标等重要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为保证我旗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三)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四)确保报送信息的数量符合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网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并定期同各部门沟通,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开展对各部门报送信息的统计、考核等工作,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工作程序与时限
1、各镇、各部门、各国有企业及园区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之前,应将发布内容做好审核工作;
2、伊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一般内容在3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旗的目标,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1、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不编制、公布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一年度报告的;
5、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2、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不向来办事人员解释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3、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4、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制度第四、五、六条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旗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向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单位,可以向该部门、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受理人:乔艳霞,联系电话:858223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30。受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T1 5楼518房间
第十六条 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提交到437426578@qq.com。
(七)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条 公开内容
1.政务公开
2.年度工作规划
3.各类规范性文件
4.单位概况
5.领导简介
6.机构设置
7.动态类信息
8.政策解读
第三条 目录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内容 |
公开形式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详细信息 |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第四条 监督与投诉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咨询。咨询电话:0477—8582238;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T1 518房间。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向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477-8691081;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腾席热镇可汗路北党政楼1607房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477-12388;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纪委监委办公大楼一楼东信访接待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第四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府办上报整改结果。
第六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网站管理员和安全员负责对网站进行定期巡检,监控网站的安全运行,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条 网站要设置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密码,密码的位数应不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定期更换网站登录密码,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三条 建立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上网信息不失密、不泄密。
第四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有关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五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安全保护及维护工作。遇有计算机网络故障应及时排除;保证网站稳定高效工作;督促网站维护外包公司做好防病毒防攻击的安全策略措施,随时防范病毒或黑客攻击。
第六条 未经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的项目。
第七条 网站管理员对网站上的项目和内容负责,所有网页上的图片和文字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发布之前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和文字的正确性。
第八条 如遇网站异常,不能正常访问时,应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及时督促网站维护外包公司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网站正常运行。
(十一)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市委和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我旗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旗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各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旗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伊金霍洛旗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旗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协调联动机制
第一条与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内容保障、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政府网站应在宣传部门的统一协调联动下利用政务新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
第二条从供给侧端重构政府行政过程大数据环境下,政务公开工作不再是被动的公开,而是要做到公开、解读、回应有机统一、三位一体,找准群众的需求点,提升公开效果。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分析挖掘用户行为数据,有助于研究用户的行为特点和规律、把握用户需求,进而满足更具个性化的信息需求。扩大政务公开,可以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政府工作,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采纳反馈意见,形成政府主导下有公众参与的政务决策机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公众发表言论、分享观点,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处理互联网非结构化数据,判断用户群体需求,有效改进政务服务信息。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可以对海量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动态管理政务公开服务管理,不断推动优化政府自身运作流程和服务效能。促进政府信息服务的决策科学化在大数据时代,政务在做出决策和制定政策时,更多地依据事实和数据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摒弃传统的拍脑袋、仅凭直觉和经验的行为。大数据技术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为政府分析决策提供更动态化、实时化的信息支持,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大数据拓宽了研究数据来源渠道的种类和数量,也使公共管理研究更为科学。促进政务管理更加智能化大数据使电子政务管理智能化主要体现:大数据的智能辅助决策机制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高效率的便民服务,
第三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通过运用计算机发挥人工智能功能,以随时可用的政务数据为依据,通过实时动态监控,监督机关对各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能及时发现、识别和处理相应不良问题,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并为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为打造“阳光政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股室沟通协调联动。(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二)涉及到的其他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三)书面回复不同意或需要修改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沟通协调联动。经沟通协调联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各单位共同发声的协同联动机制。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要求转载的重要政策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分级协调联动转载。
(二)根据我旗政府网站版面内容责任分工,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负责提供对网站内容调整、版面更新的意见和建议。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