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第四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府办上报整改结果。
第六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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