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旗直部门:
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公发〔2020〕2号)工作要求,为做好全旗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旗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各相关部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公发〔2020〕2号)
三、目录标准
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各项要素参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一)公开事项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26个试点标准指引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编制完成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目录时,要结合实际,在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基础上,对事项进行补充和细化,但补充和细化事项不得与一级事项和二级事项交叉重叠。完善的内容及增加的事项名称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目录中所列事项,如本地没有开展的业务可以不列入本地目录,待条件允许再纳入。
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目录)相关内容,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下载查阅。
(二)公开内容
各镇、各有关部门按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内容要求全面准确、标准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依据
1.列出对应事项的公开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列出履行对应事项的设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等。均应注明依据的全称、文号,不需给出具体条款。
(四)公开时限
明确对应事项的具体公开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最基本的公开时限为“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工作实际要求压缩公开时限。
(五)公开主体
根据目录事项实施的层级,明确公开主体。需填写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的机构名称(全称)。
(六)公开渠道和载体
一般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显示屏、服务指南、公告栏、宣传册、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等,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列明的公开渠道和载体,可多项选择,要具体说明渠道或载体的全称,保证公开对象能依此查阅所公开事项具体相关内容。
(七)公开对象
公开对象既包括全社会,也包括特定群体。
(八)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应标注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
(九)公开层级
按照该事项的公开主体选择对应的公开层级,包括旗级和镇区。
四、编制时限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于9月14日至9月21日完成梳理和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工作,报送至旗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股,待旗政务服务局报请旗人民政府审议后9月底前在伊旗人民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各相关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抓手,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保证信息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
(二)密切联系沟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统筹协调,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在目录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反馈。
(三)按时完成任务。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请务必于2020年9月21日前完成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梳理编制工作,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至旗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股。电子版报送至1923446711@qq.com,联系人:张骞、王红,联系电话:0477-8582238。
附件:1.伊金霍洛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伊金霍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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