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按照《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评估为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1.发放对象: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 进行评估,将评估为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2.发放标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能力轻度受损和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补贴。
(三)认定和发放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鄂尔多斯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此环节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在《鄂尔多斯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后,报送属地旗区民政部门。
3.评估。旗区民政局收到《鄂尔多斯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护理补贴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也可以委托、购买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能力评估应动态开展,评估结果作为护理补贴发放的依据。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能力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属地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评估,旗区民政局应当重新安排能力评估。对重新评估后结果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审批。旗区民政局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 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确定发放金额。审批结果在旗区民政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内予以公示。
5.资金发放。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在通过审批后的次月发放,原则上应按月发放,在每月 10日前通过“一卡通”等渠道实现社会化发放。
6.终止。对不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上一篇: 【老年人补贴申领】高领津贴享受条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