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3〕627号)要求,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3〕172号)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为项目实施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牧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农牧民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
2、补贴范围:乌兰木伦镇、红庆河镇、札萨克镇、伊金霍洛镇、苏布尔嘎镇
3、补贴标准:目实施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项目实施中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不同服务环节、服务内容的补助标准。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给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牧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已获补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让利或返还给农牧户的资金比重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玉米机收及秸秆还田社会化服务内容包括玉米机械收获、粉碎玉米秸秆机械作业、在粉碎的秸秆表面撒施尿素、喷施玉米秸秆腐熟剂、深翻机械作业,玉米机收及秸秆还田社会化服务补助及重大病虫害绿色防控社会化服务补助67.47元/亩,均通过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将服务费用补给社会化服务组织。
4、信息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
5、申请材料:各镇审核推荐,填报《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社会化服务组织填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报名申请表》。
6、咨询电话:0477-8966172
7、受理单位:伊金霍洛旗农牧事业发展中心
8、办理时限: 2024年12月30日前
三、监督渠道
1、举报电话:0477-8686301
2、地址:金辉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