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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服务指南】伊金霍洛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办事指南公示

来源:伊金霍洛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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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000511001000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三、受理条件: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序号

材料

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份数

填报须知

必要性

受理标准

1

身份证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

申请材料齐全

2

户口本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

申请材料齐全

3

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及授权书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

申请材料齐全

4

疾病情况证明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

申请材料齐全

5

残疾情况证明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承诺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

6

家庭收入情况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承诺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

7

家庭财产情况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承诺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

8

婚姻状况说明

原件

纸质

自备

1

必须、承诺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

四、办事情形与材料:

五、办理流程图:

 

六、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七、审批结果名称: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

八、审批结果样本: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居)委会         

您于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现予批准。您家庭将自           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均补助金额      /月(年),家庭实际补助      /月(年)。

    如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居)委会       

您于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月(年),超过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九、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20个工作日

十一、是否收费:

十二、中介服务:

、行使层级:县级、乡镇级

十四、审核要点:依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十五、到现场次数:至多1次(材料齐备)
样表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________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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