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工作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4.《内蒙古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40号)
5.《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8〕4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
四、办理条件:具有伊金霍洛旗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能力。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需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申请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3.本人劳动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所有规定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申请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旗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通过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并将理由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4.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村(社区)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旗民政部门核准,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