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了由旗应急管理局、旗总工会、旗公安局、旗能源局、旗住建局、蒙苏经济开发区、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伊安办〔2024〕36号)(以下简称评估组),对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30日11时30分许,内蒙古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立即做出批示,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旗人民政府批复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依据《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明细表。2024年4月17日,评估组深入涉事企业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陕西莱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处50万元行政罚款;对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处40万元行政罚款。上述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已由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执行完毕,资料已归档。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梅*峰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对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664元;对陕西莱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源,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310.4元。上述责任人的罚款已由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执行完毕,资料已归档。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古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伊金霍洛物流园管理办公室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企业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排查,摸清了辖区内外委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对超资质范围施工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巩固一处,将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需要行政处罚的,坚决予以按照上限进行处罚。
(二)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培训,认真总结并反思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厉查处工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未记录时间、培训后未考核,未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方案。
五、总体评估意见
此次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评估,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了同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复发生,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但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差距。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突出重点,加强管控,将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放到首位,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警钟长鸣。
内蒙古铭基煤炭有限公司“11·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