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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伊金霍洛旗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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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旗文旅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列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挂伊金霍洛旗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旗文旅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伊金霍洛旗委、旗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制度、办法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旗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旗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伊金霍洛旗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旗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我旗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全旗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旗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八)统筹规划全旗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旗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

  (十)组织指导全旗文化和旅游、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伊金霍洛文化走出去。

  (十一)指导全旗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指导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组织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全旗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十二)负责旗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三)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运转,承担机关党群、纪检、安全、信访、信息、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文电处理、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离退休人员、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会务组织安排、包联扶贫等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负责全旗文化和旅游发展实绩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局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拟订全旗文化和旅游、文物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和资产监管。牵头负责全旗文化和旅游、文物行业统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相关财政资金的申报、划拨、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和指导监督系统内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资产监督等工作。指导全旗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宣传规划、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艺术科研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政策。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线上宣传工作、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组织行业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等工作。监督管理全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市场管理股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制度、办法草案。负责开展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旗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等文物犯罪活动。对全旗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工作进行监管。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文物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文物等各类社会组织前置审核工作。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及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文物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明旅游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市局做好导游资格考试、等级考试等相关工作。

  (三)公共服务和艺术股

  拟订全旗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旗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旗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导管理文化类社会组织。指导管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户)建设及利用工作。指导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文献资源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民间艺术之乡和文化旅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曲艺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全旗重点题材艺术创作项目及艺术研究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我旗乌兰牧骑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扶持代表全旗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旗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四)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股

  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建设。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组织开展国内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全旗重大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日常统计工作。

  (五)文化遗产和创作研究股

  拟订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拟订全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旗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组织指导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及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组织指导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文物进出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和旅游领域基础理论及地域文化、传统文化等的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旅游、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文化活动等领域的研究创作。梳理我旗文化、文物和旅游发展脉络,深挖内涵,形成成果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  旗文旅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文物局局长),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内设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市场管理股、公共服务和艺术股、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股、文化遗产和创作研究股

  三、办公地址:

  辰元大厦A座5楼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 8:3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单位联系方式:

  0477-8962591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

  何慧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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