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办发〔2020〕32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伊金霍洛旗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新兴产业和普惠群体贷款等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旗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旗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代偿补充”动态管理,当风险补偿资金池因代偿不足1000万元时,由旗财政在当年预算安排一次补足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定期上缴国库。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与融资担保监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发放的贷款,其他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条 享受风险补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在伊金霍洛旗;贷款主体为个人的,户籍地或者经营的实体或者工作地在伊金霍洛旗。
(二)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三农”指涉及农牧业、种养殖业、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乡村振兴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指国家明文规定需扶持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普惠群体。
第三章 补偿标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补偿标准。当担保(再担保)业务确认发生偿还风险时,风险资金按担保贷款总额(包括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的10%承担责任风险,先由担保公司代为承担,后由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条 在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信息系统前,可先期通过纸质方式报送补偿申请资料。
第八条 担保公司每年分5月底、11月底两次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申请表(附件1);
(三)借款合同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结欠贷款本息凭证复印件;
(六)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七)担保合同复印件;
(八)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情况汇总表(附件2);
(九)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3)。
第九条 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相关平台公示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按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程序向担保公司拨付补偿资金。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旗财政局会同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旗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与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对担保公司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和资金划转。
(三)担保公司负责办理风险补偿的审核、报送,全权负责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部分的信贷违约、恶意逃废追偿和清理残值回收等工作,并将追偿收益按分担比例上缴风险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旗财政局委托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营”。当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按程序认定需要代偿时,依照“政银担”合作协议,经旗财政局、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审定,由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按照补偿协议在风险补偿资金中拨付担保总额的10%(包括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记入独立会计科目,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备查,并积极配合旗财政、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资金,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视情况暂停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旗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