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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4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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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9〕38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全旗商贸服务业发展环境,鼓励、吸引旗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向商贸服务业集聚,推动全旗商贸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伊金霍洛旗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200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鄂党发〔2016〕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

  旗财政每年将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列入旗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业及会展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将各种有效资源整合到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目标上来,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

  (一)批发零售业

  1.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且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1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商场,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助),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投资新建或购置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批发零售业项目,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以上,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助),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新建符合伊金霍洛旗培育定位、业态要求的特色街区,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助),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鼓励发展社区生活服务中心、标准便利店、早餐店、生鲜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便民服务连锁网点,对单个企业开设同类连锁门店3家以上,经验收达到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有关标准且均经营满一年后,按每个门店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酒店餐饮业

  1.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和餐饮企业,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助),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投资新建或购置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酒店餐饮业项目,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以上,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鼓励大型酒店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委托管理并运营一年以上的酒店,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打造一流的餐饮服务业营商环境。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举办大型美食节、厨艺大赛等对全旗餐饮业有重大产业带动效应的活动,营造发展环境和培育市场氛围,提高我旗特色餐饮的知名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大赛奖金补贴,给予场地租金、策划宣传费用30%的补贴,每场活动合计补贴最高20万元。

  (三)电子商务业

  1.鼓励企业依托实体店或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等平台,对平台系统开发、服务器购置(租用)及维护、平台推广等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助),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开设伊金霍洛优势产业专区、地方特色馆的运营主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凡入驻特色馆的企业,给予网络服务费5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3.鼓励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在我旗各乡镇、行政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每建设一个能够正常运营并实现7项功能(代卖服务、代买服务、便民服务、金融服务、农技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的服务站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万元,给予每个服务点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商贸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

  鼓励商贸服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电商企业、运营服务机构等开展商贸服务从业人员(酒店餐饮服务员、厨师、家政服务人员、电商、安全管理人员、安保人员及各类管理人员等)培训,对单次培训时间2天以上,且培训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主办方100元/人/天的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现代物流业

  投资新建重点物流项目,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补助(分三年按50%、30%和20%的比例补助),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物流项目是指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

  (六)会展业

  1.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运作,在我旗境内举办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我旗主导产业发展的展会。对展期在3天以上,标准展位数达到50个、100个、200个,分别给予主办方每个展位300元、500元、800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本土企业积极参展,对首次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本土企业(限一个展位/企业),展位费按100%补助;当年再次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本土企业(限一个展位/企业),展位费按80%补助;参加市外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人员交通费用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参加境外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人员交通费用、生活费用给予7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交通标准为机票普通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生活标准指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七)其他

  经我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实际在运营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酒店、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均按照居民供暖服务标准记取供暖费用,差额部分由旗财政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二、附则

  1.本实施意见中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由旗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专项审核小组,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后,报请旗现代服务业办审批,在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中给予兑现。资金拨付和使用由旗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2.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申请扶持政策;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土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原则申请扶持政策。

  3.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实施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可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自治区、市、旗级各项财政奖励、补助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凡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弄虚作假虚报申报数据的,均不得享受本政策。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4、本实施意见将配套印发《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落实奖励细则、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等奖励、补助兑现办法。

  5.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本政策措施由伊金霍洛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伊金霍洛旗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

  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旗商贸服务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以下简称“项目引导资金”)是经旗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旗级财政预算安排,旗现代服务业办、旗财政局、旗审计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监管。

  第三条 项目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项目引导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电子商务业、现代物流业及会展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批发、零售、酒店、餐饮等传统商贸业项目,商业综合体、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电子商务、会展服务、新兴业态项目及其它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二)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

  (三)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四)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五)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六)对促进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二)奖励。根据《伊金霍洛旗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资金奖励。

  第三章 奖励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流程

  第八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8月—10月收集次年项目,建立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次年度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办法出台当年除外)。在每年旗人大通过预算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旗现代服务业办、旗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分批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知名批发零售项目新建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且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1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商场;

  2.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

  3.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许可及验收资料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4.项目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5.品牌所有权证明,直营、区域代理授权书等知名品牌证明材料;

  6.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条 批发零售业项目投资新建或购置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投资新建或购置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批发零售业项目;

  2.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以上;

  3.项目完工并正式营业一年后。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许可及验收资料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4.项目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5.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 特色街区新建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符合伊金霍洛旗城市定位及业态要求;商业文化浓厚,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具有集聚效应,对搞活商贸流通、扩大消费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特色街区。

  2.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3.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许可及验收资料原件(备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入驻商户合同、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及商户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4.项目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5.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便民服务网点门店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在社区内开设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标准便利店、早餐店、生鲜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便民服务连锁网点;

  2.企业在我旗开设同类连锁门店3家以上;

  3.经验收达到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有关标准且均经营满一年后。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申报门店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及门店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

  4.达到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有关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知名酒店餐饮企业新建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和餐饮企业;

  2.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

  3.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后。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许可及验收资料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4.项目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5.品牌所有权证明,直营、区域代理授权书等知名品牌证明材料;

  6.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四条 酒店餐饮业项目投资新建或购置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投资新建或购置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酒店餐饮业项目;

  2.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以上;

  3.项目完工并正式营业一年后。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许可及验收资料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4.项目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5.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主税种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委托知名酒店管理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的酒店;

  2.委托管理并运营一年以上。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4.委托期间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主税种完税证明。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美食节、厨艺大赛等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全旗餐饮业有重大产业带动效应;

  2.提高我旗特色餐饮知名度。

  3.活动时间 3 天以上。

  预申报材料:

  举办单位在组织活动前 5 日需向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活动方案,进行预申报,经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出具大型餐饮活动备案书。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活动策划方案、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企业依托实体店或交易市场建立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等平台;

  2.对平台系统开发、服务器购置(租用)及维护、平台推广等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项目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4.企业建立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等平台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本地特色馆及入驻特色馆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本地特色馆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开设伊金霍洛优势产业专区、地方特色馆的运营主体;

  2.运营主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本地特色馆及年线上销售额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二)入驻特色馆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入驻伊金霍洛优势产业专区、地方特色馆的企业。

  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网络服务费缴纳凭证。

  第十九条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新建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在我旗各乡镇、行政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2.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能够正常运营并实现7项功能(代卖服务、代买服务、便民服务、金融服务、农技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

  3.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及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实现功能及线上销售额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商贸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单次培训单位具有举办商贸服务从业人员相关培训资质;

  2.单次培训人数达 50 人以上;

  3.单次培训时间 2 天以上。

  预申报时间:

  培训单位在组织培训前 5 日需向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培训方案,进行预申报,经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出具培训备案书。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培训单位及讲师资质证明材料;

  3.与讲师或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备检)及复

  印件;

  4.培训课件及培训人员签到表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重点物流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投资新建的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

  2.项目完工并正式运营一年。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许可及验收资料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4.项目实际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不包括土地出让金)(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5.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主税种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展会举办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举办展会的资质;

  2.展期3天以上,标准展位数达到50个以上,活动的参与度高、规模大、影响力强,能带动我旗主导产业发展的展会。

  预申报时间:

  举办展会前 15 日到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填写《伊金霍洛旗会展项目备案表》(附件2)和《伊金霍洛旗会展项目审批表》(附件3)。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 1);

  2.企业举办展会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3.展会的活动方案及宣传策划案(正式举办前3天提交);

  4.展会商家花名单,涉及境外人员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

  5.举办方与举办场所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

  6.展会宣传资料、展会现场资料及展会活动总结。

  第二十三条 本土企业境内外参展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公司注册和营业场所均在我旗;

  2.企业参加上级部门、旗级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

  预申报时间:

  展览展示活动前3日,需向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预申报,经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出具参展备案书。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 1)及《企业参展人员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相关部门资质证明;

  3.政府部门组展通知扫描件,随国家团组的,还需提供国家部委批准的批复文件;

  4.参展证明文件:展位确认书扫描件、支付展位费用付款凭证扫描件、展方出具的展位费发票扫描件;

  5.参展人员往返机票、车票扫描件;

  6.展会期间工作照片及参展总结。

  境外展还需提供:

  6.展方发出的我方企业参展人员邀请函及译文;

  7.参展人员护照扫描件(扫描首页、签证页、出境记录页)。

  第二十四条 商业供暖补贴资金申报流程

  申报条件:

  1.经我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酒店、商场。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及《伊金霍洛旗商贸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备检)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备检)及复印件;

  3.供暖费缴纳凭证。

  第二十五条 以上资金申报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旗现代服务业办、旗财政局、旗审计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项目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适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旗财政局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今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同时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旗财政局会同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项目引导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回项目引导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符合申请项目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或个人,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伊金霍洛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有规定申报时间的除外)。奖励资金年度按上一年度的11月15日至当年11月15日计算。

  第三十条 所有资金申报项,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引导资金专项审核小组,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后,根据项目引导资金专项审核小组审核结果,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报请旗现代服务业办审批,在项目引导资金中给予兑现,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支出资金由旗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伊金霍洛旗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执行。本办法自发布30 日后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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