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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

来源: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10-11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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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伊政发〔2024〕87号)于2024年10月10日正式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自治区、市、旗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努力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旗绿色矿山建设,细化落实绿色矿山支持政策,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发〔2024〕13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为依据,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用地要素保障。我旗在编制在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时,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对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及改造升级的项目,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予以全额保障;落实先行用地政策,可通过先行用地方式保障能源类矿山用地需求和开工建设。

  (二)复垦腾退指标使用及交易。允许绿色矿山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

  (三)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 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采矿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做好用林用草定额支持。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 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改造升级项目给予用林用草征占用配额支持。

  (五)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落实污染排放减排减税。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 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七)研发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制定过程

  《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于2024年7月由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起草,同时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按照程序申请旗政府向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发布。

  五、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原文链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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