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伊金霍洛旗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我旗草原资源分布和现状情况,当前我旗人工饲草地建设规模较小,全旗只有0.1万亩,远远不能满足人工种草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巩固畜牧业发展物质基础、治理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为更好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贯彻实施天然草地保护工程,控制放牧对草地生态系统的损害,促进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调整,加快规模化畜牧业发展,在我旗适度发展人工草地建设项目 ,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任务
通过人工种草,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实现草原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按照《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建设人工牧草地3万亩以上。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基本原则、人工草地建设应具备的条件、严禁开发人工草地的几种情形、人工草地建设需要资料、具体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办法效力七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强调了草原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诸多属性,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是建设现代农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草原地区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而人工种草建设是一项综合性项目,涉及国土、水利、电力、林业、农牧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因此在具体实施时相关部门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严防以建“人工草地建设”为名,行“退草为农”之实的开垦草原现象发生。
第二部分人工草地建设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规划》中当前我旗草原分布现状和水资源分布情况,结合《规划》第六章第三节“人工草地建设内容”及第七章第三节“人工草地建设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21〕第95号)第二章“工作措施”中第十六节关于人工草地建设应符合的条件,《办法》结合我旗实际情况,规定了6项在进行人工草地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部分严禁开发人工草地的几种情形。人工草地是采用农业技术措施栽培、种植而成的草地。目的是获得高产优质牧草,以补充天然草地不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21〕第95号)第二章工作措施中第十六节内容指出:“鼓励和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利用农闲田、退耕还草地、饲草料地等土地资源,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农牧民在承包的草原上新建饲草料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因此在天然割草场、优质牧草场可以提供高产优质牧草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再在天然割草场、优质牧草场开发人工草地项目,否则可能造成原有草原植被的破坏,背离人工种草项目实施的初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人工种草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林地、湿地、草原的保护规范,因此《办法》规定了5种严禁开发人工草地的情形。
第四部分人工草地建设需要资料。区分申请人为农牧民或者企业两种情形,对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部分具体办理程序。明确了申请人工草地建设项目的具体程序,从套图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地块是否符合条件、领取《人工草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签订《承诺书》、实施地块所在村、镇出具意见、旗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旗林草部门接收材料出具项目备案告知六个方面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办理程序。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因人工草地建设极易造成草原原生植被破坏,项目实施后,若监管不力可能造成大面积土地沙化发生,因此要求属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擅自改变或变相将人工种草用地用于其它用途的,擅自扩大实施用地规模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人工种草项目顺利实施,达成《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七部分办法效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办法》施行期限和文件统一编号。
四、涉及范围
在全旗范围内符合人工草地建设条件和情形的地块均可开展人工种草项目。
原文链接: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人工草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人:赵海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