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
按照《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组织开展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企业等物流资源,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畜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畜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与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试点县”申报主体为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级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重点支持项目需提前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建立补贴项目遴选与公示制度,各地区通过项目遴选与公示后的项目,要列入“项目清单”。自治区级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盟市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盟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邮政、供销拟申报项目须提前取得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建设周期应在2024年9月-2025年10月之间。
三、资金使用
(一)原则上,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鼓励各地统筹好自有财力,合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向基层倾斜,最终安排使用到旗县(区)的比例不低于90%。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自治区级项目为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租金、偿还债务等。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盟市审核推荐表(附件1)
(二)申报旗县(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基本内容及具体要求(附件2)
(三)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附件3)
(四)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县”计划支持项目清单(附件4)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盟市商务、财政、农牧局(以下简称盟市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共同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各盟市拟推荐“试点县”数量不超过3个、自治区级项目不超过1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建规〔2024〕2号)和2025年预算编制要求,各盟市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申报材料,并完成盟市审核流程,于10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报送到自治区。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471-4196267、4192395。
(二)编报方案。申报地区紧紧围绕《县域商业建设指南》“3个全覆盖7个约束性指标”,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牧区)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编制申报工作方案。申报工作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案需明确工作底数,确定到2025年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项目计划、资金计划、绩效考核、项目验收、保障措施等内容。方案(含计划支持项目)上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后期将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盟市初审与推荐。各盟市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旗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含项目)以及自治区级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排序向自治区推荐,推荐结果应提前进行公示,盟市主管部门需填写审核推荐表(附件1),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
(四)评审与公示。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试点县”及自治区级项目名单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合规。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地区,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盟市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制定属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明确年度“试点县”推荐名单、项目清单与分年度计划,履行项目审核、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的直接责任主体,盟市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级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工作规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四)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内容与措施;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拨付及验收标准;按照自治区日常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五)各盟市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2020—21021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拨付情况、2022—2023年度县域商业试点县资金拨付情况将纳入2025年度县域商业“试点县”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时根据盟市拨付情况对申报旗县进行赋分。未按要求完成拨付的电商示范县不得申报。
七、报送时间及数量要求
各盟市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统一将盟市推荐文件、试点县及自治区项目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等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逾期不再接受申报。纸质7份,电子版3份(PDF格式文件)
八、联系方式
商务厅:王亚鸣
财政厅:李 荪
农牧厅:曹丽霞
联系方式:6945209
联系方式:4192185
联系方式:6652090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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