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已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13次常务会议和伊金霍洛旗委十六届11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9月29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现就《补偿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补偿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外来游资投机取巧,抢栽抢种抢建现象未能彻底遏制。二是部分村社土地与人口比例不均衡,导致补偿收益不均衡,特别是人多地少村社矛盾突出,搬迁工作推进困难。三是附着物栽种年限不同、但补偿收益相同,导致搬迁农牧民心理不平衡。四是搬迁安置人口核定存在矛盾,核减人口反响强烈。五是搬迁农牧民生活补贴发放等矿群矛盾突出,政策衔接不够顺畅。六是矿区移民搬迁与土地征收财产补偿标准不一致引发矛盾,搬迁工作推进困难。为了有效适应矿区搬迁新形势,切实解决搬迁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对搬迁补偿政策进行修订。
问:《补偿办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补偿办法》共计9章39条。第一章总则,对《补偿办法》的制定依据、矿区搬迁补偿范围及方式等作出规定;第二章工作程序,对搬迁补偿工作程序作出规定;第三章移民安置,对矿区移民搬迁享受的安置补助费、房租费、两次搬家费,以及生活补贴、住房安置、养老保险补贴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财产补偿,对被搬迁对象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方式、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土地沉陷补偿,对搬迁农牧民土地以社为单位实施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作出具体规定;第六章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搬迁补偿,对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的搬迁补偿作出具体规定;第七章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对搬迁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八章管理措施,对涉及搬迁补偿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职能职责、纪律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九章附则,对《补偿办法》施行的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问:实施矿区移民搬迁的范围及方式是什么?
答:《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区移民搬迁范围为划入井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所有村社;或者煤炭生产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经有关镇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旗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应当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村社。搬迁坚持“先搬迁后采煤”的原则,采取一次性搬迁安置补偿的方式对矿区井田范围内居住的农牧民以社为单位进行整体搬迁,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矿区社会和谐稳定。
问:《补偿办法》对搬迁安置人口核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搬迁安置人口核定,以搬迁动员会当日本社居民户籍人口为基数,核增搬迁动员会到搬迁补偿第二次公示结束期间经村民委员会确认的新增本社居民户籍人口(同一人员在全旗范围内不得重复享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
问:被搬迁农牧民可以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和生产生活保障?具体如何补偿的?
答:核定为搬迁安置人口的农牧民,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一)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予搬迁农牧民每人200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二)房屋租赁费补贴。在搬迁过渡期内,由搬迁农牧民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给予房屋租赁费补贴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为12个月(非搬迁农牧民原因导致12个月之内未完成住房安置的,继续给予搬迁农牧民每人每月800元房屋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截止交房后三个月,补贴按年度结算)。
(三)搬家费。两次搬家费每人10000元。
(四)搬迁奖励。对于本社居民户籍人口,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配合拆除原有住房的搬迁农牧民,给予每人150000元的奖励。其他享受搬迁奖励的情形,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本条标准的50%。
(五)财产补偿。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和土地沉陷的补偿费用。
(六)住房安置。安置人口以搬迁安置核定人口为依据,每人无偿享受35平方米毛坯住房。搬迁农牧民可选择房屋安置、现金安置等安置方式(具体方式以当年安置方案确定)。
(七)生活补贴。统筹考虑搬迁农牧民生活方式转变,搬迁后水、煤、电、气、物业等生活成本增加,给予搬迁农牧民生活补贴。享受补贴人口按照每年10月31日当日本社实际居民户籍人口数量核定,一年一核定,补贴期限截至2028年(2028年后与国家政策相衔接)。①补贴标准。给予本社实际居民户籍人口每年每人25000元的生活补贴。其他享受补贴的情形,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核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年每人25000元。②不予发放的情形。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产的煤矿或退出产能的煤矿,涉及搬迁农牧民生活补贴停止发放。③发放程序。生活补贴核定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核定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将核定情况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按程序拨付补偿费用。
(八)养老保险补贴。给予矿区搬迁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提高搬迁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实现“老有所养”。
问:搬迁补偿费用是如何支付的?
答:《补偿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搬迁补偿费用原则上在3年内付清,具体按照搬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方式执行。搬迁农牧民签订搬迁协议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构筑物(包括鱼塘、水塘等)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枯死苗木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先拆除清理并经搬迁补偿工作组验收后支付补偿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配合拆除清理,不予支付补偿费用;超过约定期限未拆除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清理,拆除费用由搬迁农牧民承担,从补偿费中扣除。
问:搬迁农牧民财产是如何补偿的?
答:煤矿井田范围内农牧民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超过自然资源部门现行土地征收有关政策标准。(一)本办法施行后搬迁的村社,对于已栽种苗木,能够保证成活、并积极配合搬迁补偿工作的搬迁农牧民,对栽种苗木给予成本补偿,提供两种补偿方式,搬迁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一是清点附着物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现行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同时对成活苗木(乔木杂树除外)给予不超过14000元/亩的养护费用,归土地承包人所有,经验收合格后按照4:3:3分三年付清。二是不清点附着物的,按照15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归土地承包人所有。
(二)本办法施行前搬迁的村社,不执行第(一)项政策。
问:搬迁村社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如何开展?
答:《补偿办法》施行后搬迁的村社,搬迁时同步实施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本办法施行前已搬迁、但未实施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的村社,土地沉陷面积达到社总面积50%以上的,实施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实施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时,扣除已经支付的沉陷林草地临时补偿等相关费用。已搬迁和土地沉陷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已作补偿的,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时不再给予重复补偿。与此同时,实施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后,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村集体管理的,给予对应地类补偿标准30%的奖励,农牧民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已补偿土地上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土地沉陷一次性补偿款由村社自行制定方案进行分配。
问:《补偿办法》对搬迁补偿后的土地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实施搬迁补偿的村社,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和栽种附着物,若有上述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镇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清理。各类搬迁及土地补偿实施后,搬迁农牧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消除安全隐患开展的日常维护);在采煤沉陷范围内,实施公益设施、农牧业开发、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及相关产业发展等项目时,对搬迁已补偿的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从而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问:《补偿办法》对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是如何搬迁补偿的?
答: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的搬迁补偿,采取评估补偿的办法实施。(一)因煤炭企业采煤,造成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采取一次性搬迁补偿方式予以解决;造成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部分设施设备损坏,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对受损设施设备予以补偿。(二)对持有合法手续的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的搬迁补偿,参照自然资源部门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有关政策执行;手续不齐全厂矿企业(农牧业合作社)的搬迁补偿,对设施设备据实评估补偿,不得超过成本价格,具体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问:《补偿办法》对矿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有哪规定?
答:《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在煤炭开采区从事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搬迁公告发布后,若有上述行为者,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加大辖区内综合执法力度,对各类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要联合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开荒进行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留存相关执法资料。
问:煤炭企业在搬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涉及哪些主要工作?
答:煤炭企业作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在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涉及几个方面工作。
(一)煤炭企业自愿与旗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旗人民政府协调实施矿区移民安置补偿相关工作,按照协议约定标准预付补偿款,并委托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集中管理,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款。补偿工作启动时,如遇煤炭企业预付补偿款账户资金不足,由煤炭企业先行一次性预付。
(二)煤炭企业结合采掘计划向有关镇人民政府、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书面提出搬迁补偿申请。
(三)煤炭企业应将拟开采井田3年搬迁计划(包括搬迁村社名称、人口、土地面积、涉及煤炭企业、计划搬迁时间等)提前1年上报有关镇人民政府、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
(四)煤炭企业要建立井田管护机制,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五)要加强采空沉陷区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采煤前必须妥善解决井田内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煤炭企业要全程参与搬迁补偿工作,且井田范围内的农牧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公共井田、无主井田、保护区范围内搬迁补偿费用由境内煤炭企业承担。
(七)解决全旗境内矿区移民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问:《补偿办法》对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有哪些纪律和制度规定?
答:《补偿办法》对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参与人员作出有以下纪律和制度规定:
(一)在矿区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旗矿区移民服务中心、镇政府、煤炭企业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有关工作,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激化矛盾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矿区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搬迁农牧民及其他权利人员如有以下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私分补偿费。2.为谋取不法利益,阻碍依法进行的搬迁补偿工作,辱骂、殴打、胁迫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破坏搬迁补偿工作秩序。3.违规套取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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