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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金霍洛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的政策解读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6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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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17〕37号)文件及《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鄂农牧函〔2017〕28号)文件精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伊金霍洛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是我旗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客观需要,是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水产品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生态、经济效益双赢。

  二、规划范围

  《伊金霍洛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是指伊金霍洛旗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和滩涂。

  三、规划依据

  2017年我旗根据《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鄂农牧函〔2017〕28号)文件精神编制了《伊金霍洛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该编制工作规范和编制大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

  四、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主要内容

  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编制大纲的要求及我旗境内各养殖水域的自然属性、生产条件、养殖水平和今后行业发展要求,将全旗境内养殖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个功能区域。

  1.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包括遗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6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养殖区的土地面积2060.45公顷,其中涉及的养殖水面为阿拉善海子133公顷。

  禁止养殖区的划定依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编制大纲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禁止养殖区管理措施

  一是遗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涵养水源、稳定湿地生态系统为目的;

  二是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保护水体生态健康和用水安全为主。

  2.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包括我旗境内的中心城区查干淖水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纳林陶亥镇截潜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遗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鄂尔多斯成吉思汗陵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乌兰活佛府)2处养殖水面、矿区塌陷区(包括纳林陶亥镇,乌兰木伦镇,札萨克镇的玛勒庆壕村、哈日木呼尔村、给勒登庙村)的现有养殖水面。限制养殖区土地总面积56024.1公顷,限制养殖区内涉及养殖水面1011.76公顷,其中池塘水面279.76公顷、水库及山塘水库水面13处299公顷、湖泊水面1处433公顷。

  限制养殖区的划定依据: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编制大纲规定,一是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

  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的池塘、水库应推广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或工厂化养殖,坚决执行合理放养、科学投饵、正确施药;限制养殖区内的东红海子属于城郊景观湖泊,应优先考虑投放滤食性鱼类,限制管控生产投入品的品种及数量,以充分发挥水生生物间的自身生态净化功能,确保东红海子水体水质整体优良;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3.养殖区

  除了以上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域水面外,其它镇、村的水面全部为养殖区水面,养殖区总养殖水面面积8694.85公顷,其中池塘水面406.85公顷、水库及山塘水库水面524公顷、湖泊水面7764公顷,具体如下:

  红庆河镇的养殖区为所有村、社水面;

  苏布尔嘎镇的养殖区为除遗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外的所有水面;

  阿镇的养殖区为柳沟村、车家渠村、曼赖村、桑盖村的所有水面;

  伊金霍洛镇的养殖区为诺干布拉格村、壕赖村、赛乌聂盖村、喇嘛敖包村、查干陶日木村、白敖包村、根皮庙村(部分区域)、查干敖包村的所有水面;

  乌兰木伦镇的养殖区为2处水库水面,分别是呼和乌素水库和乌兰集团木呼尔沟水库。

  札萨克镇的养殖区为除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玛勒庆壕赖村、哈日木呼尔村、给勒登庙村三个塌陷区外的所有水面。

  养殖区管理措施: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年-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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