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降低部分公服务处收费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2013)2632号 | 内容概述: | |
时效性: | 发布日期: | 2016年11月12日 |
关于降低部分公服务处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3]263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3]39号)要求,现就降低我区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各公证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