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关于调整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460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伊旗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公发〔2021〕248号 | 内容概述: |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关于调整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关于调整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所队室、矿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公务用枪管理体系,保障枪支安全和依法使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公网传[2019]33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公安厅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内公传发〔2019〕1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陈小军 旗政府副旗长、旗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贺玉林 旗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刘建东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魏文娟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旗纪委监委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组长
郝龙勇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胡志华 旗公安局副局长
斯庆巴图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森林公安局长
冯阔义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矿区分局局长
委 员:李增平 旗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兼考核办主任
越向前 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白曙兵 情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张 瑞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
孟 军 督察大队大队长
陈 云 警务保障室主任
高 瑞 法制大队(执法办案中心)大队长
白 勇 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王永雄 经侦大队大队长
苏学飞 禁毒大队大队长
高 润 警务支援大队大队长
贾文锦 反恐怖和特巡警大队大队长
李凤林 监所管理大队所长
刘贵平 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负责人
高 平 矿区分局政委
李静涛 阿镇一所所长
韩雪齐 阿镇二所所长
郭忠明 阿镇三所所长
高文军 乌兰木伦一所所长
高小平 乌兰木伦二所所长
张 瑞 纳林陶亥所所长
乌日嘎 伊金霍洛所所长
贾世强 札萨克所所长
何 龙 红庆河所所长
李刚军 苏布尔嘎所所长
马耀庭 圣圆煤化工基地所所长
奇文华 乌兰活佛博览园所所长
二、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主 任:越向前 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副主任:李增平 旗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兼考核办主任
白曙兵 情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孟 军 督察大队大队长
白 勇 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高 瑞 法制大队(执法办案中心)大队长陈 云 警务保障室主任
郭 斌 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务用枪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审核相关规章制定,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我局各配枪单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全面掌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配备情况、配枪人员及枪支保管、使用等情况;经常组织监督检查,经常分析公务用枪管理形势,研究提出制定相关工作规定的意见。
三、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
(一)督察大队: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通报旗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旗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情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旗局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对所有勤务类枪支、弹药建档建账,统一管理;保障旗局局领导和配枪民警领用公务用枪;负责制定旗局机关枪弹库管理制度,提出装备更新建议。
(三)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对取消或暂时取消民警持枪资格进行审核;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组织枪支训练教官的培训;做好训练枪支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四)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旗局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旗局机关配枪单位枪支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办理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政治工作办公室、督察大队通报及时注销不宜配枪民警持枪证;审核旗局机关枪支配发和使用计划;对社会收缴枪支去功能化后集中保管;会同督察部门、警务保障部门,组织销毁报废、撤装、淘汰的公务用枪和收缴的各类枪支。
(五)刑事侦查大队: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六)法制大队(执法办案中心):负责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警务保障室: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并及时通报旗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新购买的和储备的枪支弹药落实库存并建档建账,统一管理;组织建设、验收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八)配枪部门履行职责:
1.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务用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结合实际,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3.选配专门库管员,落实“双人双锁”制度和“换人必换锁”的管理要求;
4.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提出枪支配备、上交、报废的要求;
5.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民警实际情况,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6.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保证配枪民警训练时间,完成每年实弹射击任务;
7.组织开展枪支安全管理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本级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8.负责枪弹库(室)视频监控、报警器等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组织对枪弹库(室)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视频监督检查。
四、具体要求
(一)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严密、高效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机制。既要把强化监督管理和保障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落实枪支配发、管理、使用、监督的纪律要求,堵塞枪支管理使用上的漏洞,消除薄弱环节,又要防止“刀枪入库”,确保在一线执行任务的民警能够依法快速、高效使用枪支。
(二)依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配枪单位是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枪支管理职责,按照从严管理、规范使用、保证工作的要求,管好枪、用好枪。
(三)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 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