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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1648 分类: 综合;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文号: 伊政发〔2024〕84号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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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4929

  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牧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制定征地补偿依据。

  第五条  征收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切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原则;

  (三)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五)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旗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土地征收前,需向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核实是否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组织被征收土地所在辖区的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土地征收工作小组,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征地工作,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解读和地类认定,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相关事宜。旗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的村、嘎查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由苏木乡镇街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牧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地工作组成员、地类认定和土地权属界线指认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上的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征地工作组成员和土地权属界线指认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权利人不能参加且未委托他人参加现场调查,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并共同签字确认,可以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土地征收工作小组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所在镇的村、嘎查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旗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旗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的村、嘎查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根据最新的社会保障政策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及时交付土地。旗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青苗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一次性生活补贴及奖励费。安置补助费属于承包经营户所有,土地补偿费属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全体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被征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征地区片地类补偿价格及区片分布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征收农牧民的房屋,农牧民住宅应限定砖木结构主房檐高的建筑高度须≥2.8米、限定砖砼结构主房净高须≥2.6米,对合法审批的建筑面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包括主房和凉房)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根据《各类房屋价格补偿表》(附件2)的标准给予补偿,不符合“一户一宅”,且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对凉房(2.2米≤砖木结构檐高<2.8米、2.2米≤砖砼结构净高<2.6米)不予置换,根据《房屋分类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二)房屋置换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每户“一宅”以外的房屋不予置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不予置换安置。

  2对符合置换条件的,以户为单位,通过就近或异地选择房源进行置换,有安置房源的镇,农牧民可自主选择在本镇安置,安置方案由所在镇自行制定。被置换的房屋为砖木结构檐高≥2.8米、砖砼结构净高≥2.6米的主房,以所置换的住宅楼的平均价楼层为基准,被征收房屋拟置换楼层与所置换住宅楼平均价楼层相同的不找楼层差价,拟置换楼层与平均价楼层不同的互找楼层差价。

  3.被征收的房屋使用权人按照人均35平方米置换阿镇地区的毛坯楼房。

  (1)被征收房屋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根据《房屋分类补偿标准明细表》(附件2)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小于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每平方米720元补缴差价。

  (3)如被征收人要求置换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当地当年市场销售价格补缴差价。

  (4)如被征收人要求置换小于人均35平方米的房屋,则小于部分视为放弃置换权利。

  (5)被征收人现有房屋面积小于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

  4.具备办理宅基地条件的无房户,可享受相关安置楼房购买的优惠政策,其中人均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的按720元每平方米购买,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按当地当年市场销售价购买。

  5.在安置房实际交付时给予5平方米奖励。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协议签订面积加5平方米的,按照奖励5平方米对不足部分按当地当年市场销售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实际交付的安置房面积比协议签订面积大且超出面积>5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当地当年市场销售价格补缴差价。该条款应在按协议签订的置换面积根据前条款核算完差价后另行计算,且每户最多享受5平方米奖励。

  (三)房屋被征收但还有可耕种土地的农牧民,可进行房屋置换,或者由被征地农牧民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宅基地,其被征收的房屋按《各类房屋价格补偿标准》(附件2)的对应标准作价补偿,统一规划的农牧民宅基地涉及的相关基础设施费用由征收人承担,用于宅基地建设的土地由征收人协调在本嘎查、村内解决。

  (四)租房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牧民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每人每月给付800元租房费,直到所置换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为止,如因被征收人原因拒收房屋的,租房费按拒收次月停止发放。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因征地拆迁需置换房屋的具体户数,计算需要支付的租房费用报请旗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五)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向被征地农牧民每户支付一次搬迁费5000元。选择置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地农牧民每户支付两次搬迁费,每次5000元。

  (六)安置住房的用地手续由镇人民政府协调办理,所需缴纳的出让金由旗人民政府代缴。办理其他手续(两供基金、产权证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安置农牧民个人承担。

  (七)被征收人所建房屋合法且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其有效证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对建房行为合法的老住户,且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但因政策性原因不持有相关证件的,按其实际占地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奖励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附属设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4),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经营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流转协议约定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及人均消费水平,新征收土地给予被征地农牧民一次性生活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按每征收一亩土地20000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未承包到户的土地一次性生活补贴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发放;对积极主动配合征地工作,保障项目及时落地的农牧民,每亩再给予15000元的奖励费,对配合不力、恶意阻工等影响征地工作实施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涉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场站、厂矿等土地的征收:

  (一)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当地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等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后进行补偿;有合法手续的,根据实际地类给予补偿;对无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对有合法手续且经营证照在合法经营期限内的场站、厂矿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土地改造投资、营业损失等,按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他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归被征收土地人所有,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运输费用。

  (三)对有合法手续但经营证照已超出合法经营期限或被吊销、注销证照的场站、厂矿,只对建筑物、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其他生产设备等资产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国有土地收回流程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有合法手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伊金霍洛旗征地区片地类补偿价格表》(附件1)的标准给予补偿,需要扣除土地改造前村集体原地类的土地补偿款,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农牧民宅基地和集体公益设施土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建、构筑物占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补偿项目,需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的必须持有合法手续,未按照农用地地类使用要求,违规侵占耕地、草地、河湖岸线栽种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未提及或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补偿。

  第二十二条  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投资预算,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给实际投资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农村道路的土地补偿按照天然草地补偿价格标准,补偿给村集体或承包经营权人;铺设砂石、沥青、水泥的农村道路,由旗交通局进行测算后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方式补偿给实际投资人,涉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按照上述方式测算补偿。

  第二十三条  矿区复垦土地再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待土地交还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后按照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附着物和附属设施按照本次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工作,用地企业要积极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被征地人员解决就业困难。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地按照林地进行补偿。除退耕还林地之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地和草地上培育苗木或植树造林。全旗所有农林牧业开发项目必须经旗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旗人民政府牵头,联合公安、信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与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建立征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抓前段、治未病”理念,定期研究执纪执法、信访、行政复议、监督、审判等工作中的问题,理顺管理体制,解决执法不规范、管理漏洞和制度空白等问题。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事前监管到位、事中处理到位、事后打击到位”的原则,加强征收土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项目选址、土地征收等信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项目选址、土地征收等信息,或支持、指使,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依法问责。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人员(含村社干部)支持或参与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未按照规定及时制止上述行为或行为发生后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严格依纪依规依法追责问责。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动态巡查和监管责任,加强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管。通过人防、技防等多种手段及时发现抢栽、抢种、抢建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必须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属地镇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清除。必要时联合组织实施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征收土地各阶段恶意套取补偿费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旗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各单位未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为了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农作物、林果苗木、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凡经征地工作组调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一)栽种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的林果苗木;(二)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的林果苗木;(三)未取得合法手续,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临时搭建简易建(构)筑物;(四)建设数量明显不符合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的土窑、水井、水窖、路灯等;(五)添附明显不符合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六)其他明显不是为保障日常生产生活的栽种和建设行为。

  第三十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外公布举报热线,积极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针对征收土地过程中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在各类媒体公开通报并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抢栽抢种抢建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费的;(二)与征收土地无关的人员,通过为被征收人提供信息、财物或合股等方式参与抢栽抢种抢建,骗取报酬或参与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三)非法占有集体土地,骗取征地补偿费的;(四)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和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五)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补偿标准“漫天要价”,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胁迫征收人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条件获取不当利益的;(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方式幕后交易,向项目用地单位索要额外征地补偿费用,获取非法高额补偿的。

  第三十二条  阻挠、破坏依法征地工作,拒不交付依法征收土地等违反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地补偿费的,由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二)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三)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土地征收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镇政府应做好新旧标准平稳衔接工作,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地上附着物补偿争议协调机制,调解处理补偿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9月6日发布的《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伊政发〔2018〕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实施的和正在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沿用原有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伊金霍洛旗征地区片地类补偿价格表、伊金霍洛旗区片分布表

  2.房屋分类补偿标准明细表

  3.附属设施(室外)补偿标准

  4.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

                     房屋分类补偿标准明细表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房屋类型

  标准条件

  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平房

  主房

  承重的主要结构为钢筋砼和机砖,预制板或现浇屋顶,双层铝合金或单层塑钢门窗。外墙为彩色涂料或瓷砖贴面。一、设备:上、下水、卫生间(普通洁具)、暖气、普通照明灯具。二、室内装饰:靠板灰顶,刮白墙面,中档玻化砖地面,室内门窗齐全,室内净高在2.6米以上。具备居住条件。

  720

  凉房

  承重墙体为24cm机砖墙体,预制板屋顶,双层钢窗。面贴瓷砖或涂料.室内净高在2.2米以上,室内刮白墙面,靠板灰顶,普通灯具。主要用于生活居住的附属用房。

  450

  砖木结构起脊房

  主房

  承重墙体为手制砖,屋顶为椽、檩、草泥挂瓦、两坡出水、双层钢窗,檐高在2.8米以上。

  一、设备:上、下水、土暖气、照明灯具齐备。二、室内装饰:灰顶棚白灰罩面、水磨石地面。

  680

  凉房

  承重的主要结构为砖砌体、椽、檩屋顶,草泥挂瓦、两坡出水。白灰罩面。单层钢门窗,水泥地面,灰顶棚、普通灯具,檐高2.2米以上。

  400

  砖木结构平房

  主房

  承重主要结构为砖砌休,椽、檩屋顶、草泥挂瓦、一坡出水。白灰罩面。纸顶棚或编织顶,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普通灯具,檐高在2.8米以上。

  650

  凉房

  内外墙体均以手制砖砌筑,顺坡椽、檩屋顶、草泥抹面,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普通灯具,檐高在2.2米以上。

  380

  砖窑洞

  主房

  承重的主要结构及屋顶均以机砖为主要材料砌筑而成,屋顶为拱形,有防水处理,灰顶棚,刮白墙面、上、下水、土暖气、照明灯具齐备,双层钢窗,水磨石地面或普通玻化砖。室内净高在2.8米以上。

  700

  凉房

  承重的主要结构及屋顶均以机砖为主要材料砌筑而成,屋顶为拱形,有防水处理,靠拱抹灰顶,大白墙面,水泥地面,单层钢窗,普通灯具,室内净高2.6米以上。

  420

  半砖木结构起脊房

  主房

  内墙为土坯,外墙为砖包门面,屋顶为椽、檩、草泥挂瓦、两坡出水。外墙水泥勾缝,内墙草泥拉底,白灰罩面。砖地面,单层木门窗,有上水,普通照明灯具,油漆墙裙。檐高在2.8米以上。

  600

  凉房

  内墙为土坯,外墙为砖包门面屋顶为椽、檩平顶,一坡出水,草泥抹面。外墙水泥勾缝,内墙草泥拉底,砖地面,单层木门窗。

  350

  土木结构平房

  主房

  土坯或土打外墙,草泥抹面,屋顶为椽、檩平顶,一坡出水,内墙泥沙抹面刷大白,木制门窗土地面,简单照明,檐高在2.8米以上。

  300

   明:室内装潢按精装修300元/平方米、简装修150元/平方米和未装修分类。室内装潢的精装修是指具备以下全部必备项目和2项(包括2项)以上其他项目;简装修是指具备4项(包括4项)以上必备项目。

  必备项目包括:1.改水、电、暖;2.铺地砖、地脚线;3.套装门、吊顶;4.橱柜、厨房扣板吊顶;5.窗帘;6.内墙面粉刷。

  其他项目包括:1.包窗口、垭口;2.厨房推拉门及垭口;3.电视背景墙;4.沙发背景墙;5.卫生间扣板及吊顶。

  

  

    

  附件3

    附属设施(室外)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单人坟

  48000元/座

  砖围墙

  100元/平方米

  双人坟

  58000元/座

  土围墙

  40元/平方米

  三人坟

  68000元/座

  柳围栏

  3元/米

  水仓井

  8000元/眼

  水泥杆

  20元/根

  大口井

  6000元/眼

  机井(150米以下)

  80元/米

  筒井(多管井)

  4000元/眼

  场面

  10元/平方米

  机井(150米以上)

  120元/米

  砖厕所

  3000元/个

  水泥硬化

  50元/平方米

  转槽

  560元/个

  民用井、压井

  2000元/眼

  鸡(狗)窝

  100/个

  砖菜窖

  4000元/个

  砖窖

  2800元/座

  土菜窖

  2000元/个

  彩钢房(包括砖墙彩钢房)

  150元/平方米

  砖青贮窖

  50元/立方米

  土木畜棚

  200元/平方米

  土青贮窖

  25元/立方米

  标准砖畜棚

  300元/平方米

  说明:1.菜窖每户不超过2个;厕所每户不超过1个;青储窖每户不超过2个,每个不超过100立方米;水仓井、大口井、筒井(多管井)、机井(150米以上)等水井类补偿项目,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按照标准补偿。

  2.豪华墓葬按普通墓葬进行补偿。

  3.鱼塘应持有相关部门的养殖手续,养殖水面按每亩5800元给予补偿,工程量按8元/立方米补偿,鱼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4.土大棚按每亩10000元给予补偿,其他大棚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5.设施农业附属设施不执行此标准,按成本价进行补偿。

  6.其他未规定情况,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附件4

  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及计量部位

  规格

  (厘米)

  冠幅

  (米)

  地径

  (厘米)

  最大亩栽数量(株)

  株行距

  标准

  补偿标准

  (元/株)

  备注

  乔木

  杂树(胸径)

  4(含4)以下

   

   

  110

   

  1

   

  4-10(含10)

   

   

  15

   

  10-15(含15)

   

   

  50

   

  15-20(含20)

   

   

  56

  70

  高度需达到5米以上,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5 (含25)

   

   

  90

  25-30(含30)

   

   

  110

  30-35(含35)

   

   

  130

  35以上

   

   

  200

  

  

  (主干高度,出土处量)

   

  80以下(含80)

   

   

  110

  株行距

  不低于

  2×3米

  10

  1.每亩种植数量在规定最大亩栽数量以内,且同时符合株行距、冠幅、地径标准的,据实补偿;不符合株行距、冠幅、地径标准的,按照对应标准的50%补偿。超过最大亩栽数量的部分全部不予补偿(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侧柏按照松树相应高度的25%补偿。

  3.油松、云杉、樟子松等针叶类树种按照松树的标准予以补偿。

  4.枯死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5.其他未规定情况,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80-150(含150)

   

   

  30

  150-250(含250)

  0.8

   

  40

  250-350(含350)

  1

   

  60

  350-450(含450)

  1.2

  8

  80

  450以上

  10

  90

  类别及

  计量部位

  规格

  (厘米)

  冠幅

  (米)

  最大亩栽数量(株)

  株行距

  标准

  补偿标准

  (元/株)

  备注

  

  

  

  (根径,量藤条)

  3(含3)以下

   

  110

  行距不低于4米

  株距不低于1.5米

  4

  1.每亩种植数量在规定最大亩栽数量以内,且符合株行距标准的,据实补偿;超过最大亩栽数量的部分全部不予补偿。

  2.从藤条根部量,无藤条、不具备正常生产特征的不予补偿。

  3.枯死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4.其他未规定情况,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5(含5)

   

  8

  5以上

   

  50

  苹果树

  梨树

  李子树

  桃树

  杏树

  枣树

  根径,出土处量)

  3(含3)以下

   

  株行距

  不低于

  2×3米

  5

  1.每亩种植数量在规定最大亩栽数量以内,且符合冠幅和株行距标准的,据实补偿;超过最大亩栽数量的部分全部不予补偿。

  2.在规定最大亩栽数量以内,不符合正常生长特征的苗木,按对应标准的15%补偿。

  3.枯死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4.其他未规定情况,由各镇统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7(含7)

  1-2(含2)

  50

  7-10(含10)

  2-3(含3)

  80

  10以上

  3以上

  120

  1.黄花、大黄、甘草按2000元/亩补偿

  2.水浇地按2000元/亩补偿;旱地按1500元/亩补偿

       

 说明:1.附件4中各类树种枯死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2. 文件发布之后,非法破坏耕地、草原等自然植被栽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3.零星沙柳每穴10元。

               4.各类土地内套种多种经济作物只按其中一种补偿。

               5.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耕地,所种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2484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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