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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449 分类: 综合;民政、扶贫、救灾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办发〔2024〕7号 内容概述: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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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再使用的废弃物。

  3.1.1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委和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委和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全旗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负责批准伊金霍洛旗境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负责指挥伊金霍洛旗境内一般辐射事故能力的应对工作,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上报伊金霍洛旗境内一般、涉及跨旗行政区域或超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更高一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上级指挥部或相关工作组的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6)完成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7)负责审定、批准并向上级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旗辐射事故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3.1.2旗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综合协调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旗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制定并及时修订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汇总,按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办理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文电、简报;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负责处理旗辐射应急指挥办日常工作,定期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

  (6)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 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旗公安局、旗卫健委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旗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旗公安局、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支援队伍开展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编制最终监测总结。

  (4)专家咨询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或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公安局、旗卫健委、旗生态环境局、旗融媒体中心、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应急期间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旗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旗卫健委牵头,其他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个人计量监测、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协调旗卫健委给予力量支援。

  (8)后勤保障组。由旗政府办牵头,其他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3.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旗辐射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防控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查、维护等工作。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4.2 监测

  旗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快建立健全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旗公安局、旗卫健委、旗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 Ⅱ级、 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Ⅲ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Ⅳ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单位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Ⅳ级)蓝色预警由旗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旗辐射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4 信息报告

  4.4.1 报送时限和程序

  (1)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旗生态环境局、旗公安局、旗卫健委等有关单位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旗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报告。

  (2)接到事件报告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立即如实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特殊情况下,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终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汇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5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旗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旗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响应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步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响应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且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各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应急指令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向鄂尔多斯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5.2 响应行动

  5.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2.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5.2.3 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4 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2.5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向鄂尔多斯市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2.6 安全防护

  (1)公众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8 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 响应终止

  6.1 响应终止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6.2 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伊金霍洛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旗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

  7.2 调查与评估

  (一)调查。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二)评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7.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旗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旗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8 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与保障各项工作。

  8.1 队伍保障

  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8.2 技术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旗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8.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8.4 物资装备保障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定期保养、检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5 交通与运输保障

  公路、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整合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8.6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9 应急能力维持

  9.1 宣传教育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9.2 培训与演练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培训工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9.3 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旗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制度。

  10 附则

  10.1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旗生态环境局适时修订,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3 名词术语解释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2 号)〕

  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3.1.1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委和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委和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全旗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负责批准伊金霍洛旗境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负责指挥伊金霍洛旗境内一般辐射事故能力的应对工作,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上报伊金霍洛旗境内一般、涉及跨旗行政区域或超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更高一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上级指挥部或相关工作组的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6)完成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7)负责审定、批准并向上级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旗辐射事故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3.1.2旗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综合协调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旗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制定并及时修订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汇总,按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办理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文电、简报;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负责处理旗辐射应急指挥办日常工作,定期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

  (6)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 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旗公安局、旗卫健委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旗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旗公安局、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支援队伍开展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编制最终监测总结。

  (4)专家咨询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或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公安局、旗卫健委、旗生态环境局、旗融媒体中心、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应急期间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旗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旗卫健委牵头,其他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个人计量监测、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协调旗卫健委给予力量支援。

  (8)后勤保障组。由旗政府办牵头,其他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3.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旗辐射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防控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查、维护等工作。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4.2 监测

  旗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快建立健全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旗公安局、旗卫健委、旗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 Ⅱ级、 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Ⅲ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Ⅳ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单位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Ⅳ级)蓝色预警由旗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旗辐射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4 信息报告

  4.4.1 报送时限和程序

  (1)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旗生态环境局、旗公安局、旗卫健委等有关单位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旗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报告。

  (2)接到事件报告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立即如实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特殊情况下,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终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汇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5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旗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旗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响应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步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响应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且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各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应急指令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向鄂尔多斯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5.2 响应行动

  5.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2.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5.2.3 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4 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2.5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向鄂尔多斯市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2.6 安全防护

  (1)公众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8 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 响应终止

  6.1 响应终止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6.2 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伊金霍洛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旗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

  7.2 调查与评估

  (一)调查。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二)评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7.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旗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旗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8 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与保障各项工作。

  8.1 队伍保障

  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8.2 技术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旗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8.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8.4 物资装备保障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定期保养、检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5 交通与运输保障

  公路、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整合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8.6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9 应急能力维持

  9.1 宣传教育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9.2 培训与演练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培训工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9.3 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旗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制度。

  10 附则

  10.1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旗生态环境局适时修订,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3 名词术语解释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2 号)〕

  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附件: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附件: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图片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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