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2757 | 分类: | 综合;其他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发〔2022〕14号 | 内容概述: | 结合旗本级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公布5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22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
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伊政发〔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旗本级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5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5个)
1.伊金霍洛旗国家保密局
2.伊金霍洛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3.伊金霍洛旗宗教事务局
4.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大队
5.伊金霍洛旗布连矿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自行向社会公布。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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