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2334 | 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发〔2022〕61号 | 内容概述: |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建设者、生力军,儿童事业始终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少年儿童成长,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为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30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伊政发〔2022〕61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规划
(2021—2030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建设者、生力军,儿童事业始终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少年儿童成长,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为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伊金霍洛旗委、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与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同步,先后实施三个周期儿童发展规划,从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与法律保护等领域提出了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为全旗儿童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大基础性投入,为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在制定出台法规政策、编制规划、安排部署等各个环节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受教育水平和福利水平,保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向儿童倾斜,进一步促进全旗儿童健康成长,推动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儿童发展和儿童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未来十年,我国正处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从地区实际出发,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少年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领广大少年儿童勇担新使命、建功新时代。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伊金霍洛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制定和实施新一周期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全旗人民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鄂尔多斯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伊金霍洛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结合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及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鄂尔多斯市委和旗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儿童事业的全面统一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伊金霍洛旗儿童事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统一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鄂尔多斯市委和旗委、政府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儿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政府是实施《规划》的主导。各职能部门要围绕旗委、政府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政策走向和项目安排,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生存环境、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制定政策规划、配置公共资源、部署开展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为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引导儿童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勤奋学习知识、锻炼强健体魄、培养劳动精神,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综合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的同步均衡协调发展,保障儿童尤其是特殊困难(困境)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为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将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及其目标任务纳入伊金霍洛旗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部门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
5.坚持鼓励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畅通儿童诉求表达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意见。
(三)总体目标
促进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进程同步推进,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质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展望2035年,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儿童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茁壮成长。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0%以上。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3.0‰、5.0‰和6.0‰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生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镇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
7.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方法和技能。
8.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加强儿童口腔保健,12岁以下儿童龋齿率控制在25%以内,提高儿童窝沟封闭服务覆盖率。
10.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1.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合格率稳定在85%以上。优良率达到60%以上。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与器材配置达标率达到100%。
12.加强儿童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13.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大力推进“健康伊金霍洛行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完善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着力加强儿科等薄弱领域建设,加强儿童健康、应急救治、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资源共享、协调互助。全面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能力,加大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力度。支持农村牧区儿童健康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建设统一的妇幼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与电子健康档案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互联网+”健康医疗益民服务,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综合卫生管理为核心的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构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儿科为重点,统筹规划和设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张。加强旗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发展医联体、医疗集团、旗镇一体化、对口帮扶、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健全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继续实施小药箱工程,依托乡镇卫生院,建设流动卫生服务站,完善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每所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加强技术、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及儿童保健专业技能,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全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发挥健康科普知识资源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加强与知名地区在健康产业领域的合作,提高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疾病筛查、基因监测等服务水平。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工作,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推广早产儿袋鼠式护理等适宜技术。依托现有机构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科室建设,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投入,完善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旗级至少设有1个新生儿救治科室。有针对性开展新生儿复苏等相关适宜技术的培训及职业技能大练兵,提高新生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减少环境危险因素对健康孕育的影响。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 “一站式”服务,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指导城乡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预防神经管缺陷。建立健全覆盖全旗产前筛查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检查率,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加强对确诊病例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提高先天性结构畸形、出生缺陷(遗传代谢病)救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用好用足抢救性政策,促进残疾儿童减轻残疾、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重点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肺炎、肥胖、腹泻、心理行为发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早筛、早诊、早干预的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和综合管理适宜技术。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加强儿童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使用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的特效药。加强罕见病管理。推广应用中医(蒙医)儿科适宜技术。
8.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维持较高水平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对疫苗质量、冷链储运、免疫规划制度落实、预防接种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疫苗伤害补偿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补偿目录范围,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9.全面提升儿童早期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积极传播儿童早期发展理念知识,帮助家长及照护者树立正确的儿童早期发展理念。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综合服务。加强对家庭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支持和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牧区、进社区、进家庭,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均等化,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应农村牧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模式。至少建设1所儿童早期发展基地。
10.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全面普及膳食营养知识,推进食品营养标准化体系建设,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提高15%。持续开展营养与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儿童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和孕产期、哺乳期妇女营养指导,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落实“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及时合理地添加辅助食品”的婴幼儿喂养策略,促进母乳喂养,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营养膳食管理,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加强对家长儿童科学膳食知识的宣传培训,控制膳食中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完善食品标签体系。
11.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0—6岁儿童近视综合防治,紧盯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引导孩子不在卧床、光线不良等情况下看书或视屏,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保障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时间。
12.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阳光体育运动,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建设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广泛开展校园足球运动,塑造强健体魄,最大化实现旗镇足球场地全覆盖。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睡眠时间。
13.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素质、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5%。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推进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站)建设,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中小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心理发展需要。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德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严格课时安排,提高教学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
15.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用药管理。围绕儿童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严格遵守完善儿童临床用药规范,药品说明书明确表述儿童用药信息。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药品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旗、镇药品监管机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药品安全执法行动和技术建设力度,防范儿童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实施药品全程可追溯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隐患,降低儿童溺水死亡率。
3.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死亡。
4.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6.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
9.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治理不良信息、泄露隐私等问题。
10.建立完善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
策略措施:
1.创建儿童安全无障碍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策略,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开展安全自护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的安全意识,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和保育教育管理全过程。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措施,相关企业及组织依法落实维护儿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体系。加大儿童伤害防控领域的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地方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
3.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社区、校园等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牧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怡景园、红海子湿地公园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游船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倡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培训,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
4.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加快公共交通建设发展,在学前及中小学教育中增设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中小学生反光校服、儿童安全座椅和安全头盔、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完善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生产销售监管。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看护人对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水灾、踩踏等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储备面向儿童需求的重要应急物资。
6.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执行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7.预防和减少儿童用品引发的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儿童用品、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儿童用品行业自律,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毒跑道”“毒校服”,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学校、幼儿园、社区普遍开展儿童用品安全、产品安全使用等主题教育。
8.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坚决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伤害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完善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监测机制。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多部门合作统一举报平台,及时发现侵害线索并流转相关责任单位查处办理。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加强网络语言文明教育,坚决遏阻庸俗暴力网络语言传播。实施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完善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11.提高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落实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2.完善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地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监测体系,通过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和利用工作机制。
13.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利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对涉未成年人安全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督促未成年保护相关部门加大部门协作配合,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少年儿童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
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6%以上。
4.全面压减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5.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农牧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根本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进一步提高。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8.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9.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10.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红色基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炼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学教育,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落实政府教育投入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完善各教育阶段财政补助政策。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使教育资源惠及所有家庭和儿童。
3.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加强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提升美育素养、增强科学素养、夯实核心素养,养成良好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创新德育工作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4.落实课程标准,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探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农村牧区薄弱学校,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5.逐步推进学前教育全面普及。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重点补齐人口集中流入地、农村牧区以及城市薄弱地区的普惠性资源短板,基本实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加强学前幼儿普通话教育,全面实施“童语同音”计划,推进学前学会普通话。重点加强基层幼儿园和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和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投入体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重点支持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引导民办幼儿园向非营利性、普惠性转型。深化幼儿园与小学教育双向衔接,杜绝“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6.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有效保证学位供给,落实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学校制度,科学布局基层学校,办好基层小规模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公办学校学位供给,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持续推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全部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实现与户籍学生在入学、收费等各方面“同城待遇”。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7.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探索建立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综合评价体系,落实“双减”政策,完善学校作业管理办法,合理调控作业结构,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完善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措施,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科学利用课余时间,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加大宣传推广使用免费线上学习资源的力度,引导学生用好免费线上优质资源。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8.进一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创新普通高中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高中阶段多样化办学,通过引进、合作等方式,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鼓励普通高中与初中、高等学校有效斜接,创新人力培养路径,为不同潜质学生提供更多发展通道和空间。深化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按照高考综合改革要求,深化课程改革,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在课程方案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框架下,自主设计和实施校本课程,探索个性化教育和多元人才培养途径。依据学科人才培养规律、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和学生兴趣特长,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和“走班制”教学。贯彻落实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9.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进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全覆盖,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方式,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推进孤独症儿童教育工作。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积极开展公益帮扶活动,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10.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教育全过程,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激发学生求知欲和想象力,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儿童中心(儿童之家)、乡村“少年宫”或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大篷车、科技大赛、少儿科普馆和科普E站等平台广泛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切实培养儿童的家国情怀、社会责任感、科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
11.推进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完善基础教育评价制度,实行多元化评价。实行分层分类教育评价,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严格落实国家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招生录取制度。
1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加大优秀人才招聘力度,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校园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专业化发展。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学基本功和专业能力。建立分层分类培训体系,构建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卓越教师、专家型教师的阶梯式培训体系,形成“教研训培”一体化的新型教师专业发展形态,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13.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建设。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卫生厕所和适合身高的课桌椅,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利用校规、校史和重要节点等培育和丰富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构建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环境友好型学校。
14.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统筹社会教育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等实践活动,参与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专题调查、研学旅行、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的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合力。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平满足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儿童公共服务需求。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构建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9.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旗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10.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1.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明显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建成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儿童福利政策,扩大儿童福利覆盖面,增加儿童福利项目,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旗、镇、村三级儿童工作体系建设,建立一支关爱保护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专业服务队伍,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 ,动态调整孤儿、低保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服务智慧化水平。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惠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做好儿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儿童参保工作。做好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患儿医疗救助。做好患有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不全、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脑瘫、乳腺癌、宫颈癌、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重性精神病等疾病纳入救助范围。保障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等子女享有特殊医疗保障津贴。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均能享受到优质、专业的康复服务。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稳妥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膳食费用分摊机制,根据各地物价水平动态调整补助标准。加强3—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5至3岁的幼儿。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提高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能力,加强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合理提高保障标准。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提高养育质量。完善儿童收养相关法规政策,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基本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遵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残疾儿童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做好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旗级人民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探索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依法严惩恶意弃养等情形的监护人。强化旗、各镇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举办心理健康、五防教育等讲座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10.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1.提高儿童之家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各单位、社会组织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活动场所的工作格局。加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建立1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巩固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加大在城镇社区建立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建设力度。提高儿童之家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挥社区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保证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相关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2.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建立旗、镇、嘎查村(社区)三级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强制报告义务。开通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13.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大力推行旗、镇、嘎查村(社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试点工作,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发展,提升临时监护情形未成年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项职责,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
14.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与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引导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城镇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全旗至少有1家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每个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儿童社会工作者。引导社会资源向农村牧区倾斜,扶持农村牧区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为农村牧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镇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7.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帮助儿童开阔视野、认识社会,通过身边人、身边事,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育儿理念和成才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创造良好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制度保障,提升社会对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儿童的保护意识。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应谨慎考虑,合理安排子女问题,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利益,采取心理辅导、社工参与等方式,消除儿童的恐惧心理和不良情绪。禁止对儿童实施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4.用好家风熏陶培养儿童。发挥父母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开展好家风好家教最美家庭故事分享会、亲子阅读等活动。教育引导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加强亲子交流。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促进亲子间相互沟通、相互了解、相互帮助、相互学习。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鼓励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分年龄段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开展亲子阅读活动,培养儿童及其家庭共同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6.构建覆盖城乡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作用,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加大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8.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指导。发挥各类家教、家庭文化建设等相关学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培养壮大家庭领域指导队伍,提升指导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指导,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样板。
9.落实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产假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加快完善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家庭支持政策的优先领域。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
2.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3.增加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4.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6.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7.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帮助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8.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持续提升环境质量,提升饮用水水质,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稳步提高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
10.广泛开展促进儿童事务与发展的交流与合作。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保障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推动法规政策的落实、制定编制规划、配置公共资源、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将为儿童提供更多安全、友好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创建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组建儿童工作智库,为儿童工作的法治建设、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理论创新、能力建设资政建言,服务儿童工作科学决策,引领儿童工作科学发展。
3.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青少年实践基地、课外拓展基地等建设。增加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牧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在具备条件的校外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4.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加强“滴灌式”宣传和全媒体产品生产,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儿童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精神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唱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旋律。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
5.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领域市场监管。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加强对儿童读物监管,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社交、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和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清理校园周边销售非法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
7.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大力发展数字文化,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文化”,建立公共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文化传播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提高数字生活质量。通过学校、幼儿园、家庭和社会等多种渠道,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学习交流能力,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农村牧区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8.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尊重儿童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政策制度(规章)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听取儿童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9.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教育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科技活动周等节点开展丰富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依托自然保护地等建设儿童自然教育保护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10.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化提升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牧区面源污染。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等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目标,强化能耗双控,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和林长制,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做好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督。推动实施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提高农村牧区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加强铅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测。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开展农村牧区供水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分类有序推进“厕所革命”,统筹农村牧区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优化应急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合作机制。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加强装备和物资储备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对受灾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政策制度体系。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工作。
3.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依法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
6.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营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络环境,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策略措施:
1.推进儿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法治伊金霍洛建设全过程。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完善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制度体系。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力度。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督办,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儿童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全面落实保障儿童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儿童涉暴案件摸排预防、快速出警调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保障儿童权益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成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加快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专业化建设。探索法律援助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岗,执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针对儿童实际,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儿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优先指派熟悉儿童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儿童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降低特殊困境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开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创新宣传形式,开展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旁听、回访受援人、征求法官意见等方式,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5.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关于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落实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类分级管理,增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羁押场所涉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6.加强儿童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扎实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运用检察官进校园、法官妈妈进校园、“五老”宣讲团进校园、以案释法、模拟法庭、法治实践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儿童法治素养。加大对家长、教师、密切接触儿童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力度,推动形成依法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
7.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落实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开展公益诉讼监督。
8.完善落实监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督促落实监督责任,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强化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嘎查村(社区)儿童主任切实做好儿童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建立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排查机制,加强监护干预,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符合法定情形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监护。对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改变原来生活环境、抚养案件等进行诉后回访,了解亲情修复情况,扩大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行为的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儿童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方面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和介绍童工就业。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儿童预防性侵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提高性侵害案件报案率。提高儿童、家庭、学校、嘎查村(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运用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入职查询、从业限制制度。加强性侵案件立案及监督工作。依法严惩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伤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落实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充分运用训诫、监护督促令、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组织、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等信息。加强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儿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3.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儿童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对儿童网络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儿童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预防犯罪教育。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原则,落实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和教育矫治。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职责任务
一是坚持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妇儿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
二是坚持儿童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三是出台地方儿童发展规划。旗人民政府依据全国、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和鄂尔多斯市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规划。旗级规划颁布一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是制定部门实施方案。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旗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落实规划实施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人民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由统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及主要目标推进情况开展督查。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加强儿童发展专家队伍建设,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依托学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开展规划主要目标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地区、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实施规划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是完善落实协商议事制度。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全旗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者延期,总结交流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与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由委员会主任主持随时召开,研究实施规划的策略措施,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根据需要由委员会主任主持随时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听取意见以及研究部署专项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监测评估工作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从监测角度分析评估规划进展情况,对儿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三是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按年度推动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开展为儿童办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开展交流合作,互鉴经验,讲好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故事。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三)落实规划实施的必要保障
一是加强儿童发展经费支持。旗、镇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确保财政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旗人民政府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要有开展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门机构、专职力量、专项经费、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各镇人民政府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为规划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三是加强规划实施的能力建设。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旗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儿童优先原则有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统计部门要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终期评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效化推进。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印发
2022年6月30日
文字解读:关于《伊金霍洛旗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政策解读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儿童发展规划 (2021—203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