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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驾驶机动车在河道内冲水、岸坡沙地冲沙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公告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8-23 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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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旗发生机动车在河道内冲水、岸坡沙地冲沙引发安全风险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湖河床、滩涂植被、岸坡沙地林草地、水利及隔离设施、生态环境,防范车辆冲水、冲沙引发的安全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驾驶机动车在河道内冲水、岸坡沙地冲沙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公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及岸坡沙地,包括主河槽、水域、河滩、行洪滩地、护岸及岸坡等区域。除防汛抢险、应急处置、河湖巡查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务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农用车等各类动力轮式车辆)禁止驶入上述区域。

  二、严禁行为

  1.严禁驾驶机动车进入河道河槽、河滩、行洪滩地、岸坡沙地随意穿行、碾压、停放;

  2.严禁在河道内及岸坡沙地驾驶车辆冲沙、刨坑、冲浪,扰动河床地貌、破坏林草地;

  3.严禁以越野游玩、探险打卡为由,在河道、岸坡沙地碾压滩涂植被,制造车辙沟槽及破坏林草地;

  4.严禁各类俱乐部、自媒体、经营主体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招揽人员驾车进入河道内及岸坡沙地开展越野活动;

  5.严禁车辆机油、油料渗漏污染河道水体;严禁损毁堤防、护岸、警示标识、水文监测等水利设施及破坏林草地。

  三、法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冲沙、碾压河滩、扰动河床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岸坡沙地冲沙碾压、毁坏林草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毁坏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草地、林地等大量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水利设施损毁、隔离设施破坏、水体污染及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驾驶机动车进入河道管理范围及岸坡沙地,因自身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车辆损毁、财产损失等一切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救援、施救、应急处置等相关费用,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给公共设施、生态环境、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驾驶机动车在河道内冲水、岸坡沙地冲沙等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0477-8963759

  特此公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3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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