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申报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伊金霍洛旗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申报工作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为落实执行伊金霍洛旗《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23条,我局结合伊金霍洛旗知识产权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工作指南,明确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的申报要求、流程及相关标准,方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确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奖励政策平稳落地兑现。
二、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万元/件、3000元/件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相当层次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或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对在伊金霍洛旗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并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按照中级职称5000元/人、高级职称1万元/人、专利代理师1万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1.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2.所有申请项目均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请人截止申报期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将电子版及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审核。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就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退回处理的决定。并对已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申请项目,报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在伊金霍洛旗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及奖励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
(四)拨款。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发放资金。
五、受理时间
每年度8月15日-8月31日为集中申报期,逾期不接受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专利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1.对新获得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常住人口证明材料;
(3)有效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4)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
2.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常住人口证明材料;
(3)有效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4)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
3.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相当层次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常住人口证明材料;
(3)有效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权人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称号的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二)商标资助奖励申报材料
1.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被确定为中国商标金奖的证明材料;
(4)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4)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3.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地理标志商标名称只享受一次(件)奖励,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有2 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企业);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的预期目标及成果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4.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材料;
(4)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奖励申请材料
对在伊金霍洛旗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并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和资格证;评为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证明材料;
(4)在推荐单位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凭证;
(5)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所在单位推荐申报材料;
(6)信用承诺书(附申请人信用报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知识产权;
(三)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
(四)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能给予资助奖励的情形。
八、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纸质版A4纸打印并在左侧装订,表头、指定盖章处及骑缝处均需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扫描,并分别加盖公章。申报材料需精炼简洁,请勿提交与项目申报无关的内容及附件。
2.申报材料电子版(所有申请表需提供可编辑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各1份,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盖章扫描PDF电子版1份)发送至伊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邮箱18648375554@ 163.com,邮件应注明“申请人+申报XX 项知识产权奖励资金”。
九、附则
本指南由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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