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信息公示的结果反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有关精神,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信息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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