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注销手续:(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等规定,我局对营业执照已注销的9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151户《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注销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证件作废”,现公告附件中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全部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依法注销 9 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 151 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
依法注销 9 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 151 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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